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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第三条 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 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想知道桐柏。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这两个法条涉及的是不同内容,第一个是克扣工资、拖欠工资,不是解除劳动合同,不适用第二条的情况。 两者并无冲突,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适用的是支付经济补偿金,就不另加工资25%了。 没有冲突。前者是单位违约,后者是单位违法。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这一条规定指的是用人单位克扣或拖欠工资但并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是违反劳动合同的情况,是违约,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是对用人单位违约的处罚。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指的是用人单位单方面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是违法。应当赔偿双倍的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不应重复支付为一倍加两倍即三倍的经济补偿金。双倍的经济补偿金是对用人单位违法的处罚。 你好 ,这两个法律规定两个并不冲突,前者主要是针对当时的法律做的解释。后者是针对刚刚颁布的劳动合同法做的规定,所以只要分清楚时间就可以了。劳动合同法是08年以后生效并实施的,所以这对08年以前的并不调整。所以两者不冲突。 没有冲突,适用方向不同。 (责任编辑:admi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