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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劳动法试用期未提前三天辞职

时间:2012-03-17 14:10来源:红豆朱砂 作者:夏子健 点击:
我们单位是2007年12月份进行的公开招聘,公告上说试用期是3个月,我是2008年1月12日应聘上的,在那里工作, 大学生创业访谈 。当时单位说让交1000元钱(说是服装费和培训费),给我们发了服装,也进行了1周的培训,而后进入试用期在单位工作,我现在不想在单
我们单位是2007年12月份进行的公开招聘,公告上说试用期是3个月,我是2008年1月12日应聘上的,在那里工作,大学生创业访谈。当时单位说让交1000元钱(说是服装费和培训费),给我们发了服装,也进行了1周的培训,而后进入试用期在单位工作,我现在不想在单位干了,已经口头辞职了,但是没有提前3天给单位说。我现在想问一下看能否要回1000元钱(服装费和培训费)里的一部分。请高人给与指点。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资金查询。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可见你 符合37条之规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具体能否要回部分所缴纳的费用,就要是用人单位 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功,你可此到你所在的当地的劳动保障部门进行法律调节。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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