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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年以前的劳动合同若违反了新劳动法某些条款,按新法执行吗?

时间:2012-03-17 14:28来源:madseason 作者:时蒙 点击:
新劳动法要实施了,我是04年签的合同,单位是外企,今年因单位长期拖欠工资,想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但劳动局偏帮单位,指出只有单位无故不给开工资时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单位随便说点理由也就不是无故了),现在要解除合同,还得交违约金,那新法实施之后,这种情况是否
劳动法要实施了,我是04年签的合同,单位是外企,今年因单位长期拖欠工资,想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但劳动局偏帮单位,指出只有单位无故不给开工资时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单位随便说点理由也就不是无故了),现在要解除合同,还得交违约金,那新法实施之后,这种情况是否可以不用交违约金而直接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呢?
不知道你的合同在违约金方面的条款是怎么描述的。 首先,即使按照〈劳动法〉(即原有的劳动法而不是08年将执行的劳动合同法),违约金的使用依然是有明确而严格的规定的,http://www.hnfzb.gov.cn/a/falvzhuanti/jiechulaodonghetong/2011/1229/195824.html。个人认为你首先要确认的是你合同中的违约金条款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如果该条款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因为《劳动合同法》只是《劳动法》之后的一部新法律而《劳动法》并未终止或中止,且《劳动合同法》已经明确说明了自己的适用情况是自2008年1月1日起的,那么即使在2008年1月1日以后,你的劳动合同依然是有效的。 至于拖欠工资的部分,转继承。在2008年1月1日以后,《劳动合同法》开始对有关劳动合同的具体事项发生效力,根据新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习劳动。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 你完全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如果08年前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违约金条款,那么仍然是有效的。如果08年后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的违约金条款,则要受到新法的限制了。
长期拖欠工资肯定违法,不是什麽新旧的问题。 新劳动法对生效之日以后的期限有作用。 个人拙见,仅供参考。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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