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员监守自盗构成什么罪?来源: 作者: 时间:2012/03/05 推荐刑法律师: 基本案情 2010年5月15日凌晨,被告人刘兴在黑龙江省J市前进区某歌厅值班时,趁歌厅无人之机用锤子将歌厅经理室的门砸坏,将手机二部、三五香烟(5盒)、中华香烟(4盒)、云烟(7盒)及人民币3 400元盗走。经价格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500元、被盗香烟价值人民币359元。被基本案情 2010年5月15日凌晨,被告人刘兴在黑龙江省J市前进区“某歌厅”值班时,趁歌厅无人之机用锤子将歌厅经理室的门砸坏,将手机二部、三五香烟(5盒)、中华香烟(4盒)、云烟(7盒)及人民币3 400元盗走。经价格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500元、被盗香烟价值人民币359元。被盗财物总价值人民币4 259元。 内乡。案发后,赃款已返回被害人。 主要问题 对被告人刘兴的行为的认定有二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刘兴盗窃歌厅财物的行为是利用了对工作环境熟悉的便利,因此应构成盗窃罪。另一种意见认为,刘兴是该歌厅的保安,续签劳动合同协议书。对歌厅财物的负有安全保卫的负责,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因此这种监守自盗的行为属于职务侵占。 裁判结果及理由 J市前进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刘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意见正确,予以支持。解除劳动合同。鉴于被告人系初次犯罪,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已返回赃款等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 000元。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刘兴盗窃财物的行为是利用了工作上的便利还是职务上的便利,两种不同的便利所产生后果大不一样。盗窃罪数额较大的起点是一千元,职务侵占的起刑点是五千元。认定盗窃还是职务侵占是属于罪与非罪的限线。《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公司、企业或者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的行为,构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本人的职权范围内或者因职务而产生的主管、经手、管理单位财物的便利条件。主管财物,主要指领导人员在职务上具有对单位财物的购置、调配、流向等决定权力。经手财物,主要指因职务而领取、使用、支配单位的财物等权力。管理财物,主要是指对单位财物的保管与管理。这种保管一般是指因工作需要单位对特定财物交付职工进行保管。本案中被告人刘兴为该单位保安员,其工作职责是对该单位的财物负有看护、守护的负责,与职务侵占罪中的主管、经手、管理财物具有一定的区别。被告人刘兴是利用了在该单位工作,对单位的环境熟悉的便利,故刘兴的行为属盗窃。 更多: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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