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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办法

时间:2012-03-30 07:21来源:张起灵 作者:生日报中心 点击:
《日照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办法》已经2012年3月15日市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李同道 二O一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日照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置医疗纠纷,保护医患双方

  《日照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办法》已经2012年3月15日市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李同道

  二O一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日照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置医疗纠纷,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应当遵循预防为主、依法处置、公平公正、及时有效的原则。

  第四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能,督促指导医疗机构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医疗安全,做好医疗纠纷的预防与处置工作。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纠纷调解工作的指导,组织开展调解员培训,帮助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依法、规范进行调解。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医疗机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监督和指导,依法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我不知道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条 市、区县设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医调会),市医调会负责市级医疗机构医疗纠纷的人民调解工作,区县医调会负责本区县所辖医疗机构医疗纠纷的人民调解工作。

  医调会在同级司法行政机关管理、指导下,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开展医疗纠纷调解工作。

  医调会调解医疗纠纷不收取费用,其工作经费及人民调解员的误工补贴由同级财政予以解决。

  医调会的组织和工作办法由市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六条 患者所在单位和患者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做好医疗纠纷的处理工作。

  第七条 新闻机构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客观公正地报道医疗纠纷,正确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第二章 预  防

  第八条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规范医疗机构执业准入,加强对医疗机构执业行为的监督和管理,督促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医疗安全,维护患者权益。

  第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医疗安全核心制度、医患沟通制度、投诉处理制度。

  第十条 医疗机构应当明确负责处理医疗纠纷的部门,终止劳动合同协议书。配备专(兼)职人员,设立专门接待场所,接受患方咨询和投诉。

  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医疗纠纷处置预案,并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

  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应当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

  第十三条 患者的生命健康权、公平医疗权、知情同意权、选择权、隐私保护权等就医权利应当受到尊重和保护。

  第十四条 患者及其家属应当如实向医务人员陈述病情,配合医务人员进行诊断、实施治疗和护理,需要患方知情同意的,按照规定在知情同意书上签字,并按时支付医疗费用。

  第十五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公立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鼓励和支持其他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

  医疗机构不得因参加保险而提高收费标准或者变相增加患者负担。

  第十六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医疗纠纷报告制度,规范重大医疗纠纷报告工作。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疗纠纷预防和报告制度,按规定履行重大医疗纠纷报告义务,不得瞒报、漏报、谎报、缓报。变更劳动合同协议书

  第十七条 医务人员对可能引发医疗纠纷的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发生的医疗纠纷,应当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程序及时向所在的医疗机构报告。

  第十八条 发生或者发现医疗过失行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主动避免或者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的损害,防止损害扩大。

  第三章 处  置

  第十九条 医疗纠纷发生后,患方应当依法表达意见和主张权利,不得扰乱医疗机构正常秩序。

  患方参与处理医疗纠纷的人数应当不超过5人,超过5人的,应当推选不超过5人作为代表。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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