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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经济特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3月15日汕头市人民政府第十三届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4月15日起施行。 市 长 二○一二年三月十五日 汕头经济特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社会组织发展,发挥社会组织在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社会公益事业中的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汕头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特区范围内公益、慈善、服务类社会组织(以下简称社会组织)的登记和管理。 第三条 社会组织管理遵循培育发展与规范管理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 社会组织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开展活动,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社会组织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 第五条 市民政部门是特区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各区(县)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组织登记管理的具体工作。 市、区(县)有关部门及法定授权的组织是社会组织的业务指导单位,依法对社会组织开展的活动进行业务监督指导。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社会组织的正常活动。 第七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社会组织孵化基地,为社会组织提供法律咨询、业务政策指导、项目培育、机构孵化和小额资助等支持。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扶持社会组织发展的专项资金,用于支持社会组织举办公益事业、人才队伍建设等项目,表彰诚信守法和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组织。 第八条 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管理、提供公共服务。http://www.hnfzb.gov.cn/a/falvzhuanti/jiechulaodonghetong/2012/0104/286239.html。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逐步将公益、慈善、服务等社会事务的管理与服务职能依法转移给社会组织。 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采取竞争性方式向具备资质和条件的社会组织购买公益慈善服务。 第二章 成立登记 第九条 社会组织应当向所在地民政部门申请注册登记或者备案登记后,方能开展活动。 同一行政区域内,允许成立两个以上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社会组织。 第十条 成立社会组织,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直接向所在地民政部门申请注册登记: (一)属于社会团体的应当有二十个以上的会员(包括单位和个人); (二)有规范的名称、章程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三)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和固定的办公场所; (四)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属于社会团体的,注册资金不得低于一万元;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注册资金不得低于二万元;属于城乡基层社会组织的,注册资金不得低于五千元。 第十一条 申请社会组织注册登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发起人或者举办者向所在地民政部门提出成立社会组织的书面申请,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对拟成立社会组织的名称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批复;不同意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二)发起人或者举办者凭所在地民政部门同意拟成立社会组织名称的批复开展筹备工作,属于社会团体的社会组织,应当于六个月内完成筹备工作;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社会组织,应当于一个月内完成筹备工作; (三)发起人或者举办者向所在地民政部门提出社会组织注册登记书面申请,并按照规定提交相关材料;民政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应当当场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决定书;对申请登记事项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材料不全的,应当予以一次性告知; (四)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注册登记的决定,批准注册登记的,应当发放社会组织注册登记证书;不予批准的,对于http://www.hnfzb.gov.cn。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民政部门办理社会组织注册登记,需要有关部门出具意见作为审批依据的,应当在十五日内完成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办理期限内。 第十二条 申请社会组织注册登记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注册登记申请书; (二)验资报告; (三)办公场所使用证明; (四)发起人或者举办者的基本情况; (五)拟任法定代表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六)章程草案; (七)社会团体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申请表; (八)社会团体成立大会会议材料及会员名册; (责任编辑:admi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