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报告信息,出租人还必须负起“连带责任”。《租赁规定》要求,出租人需配备租住人员信息采集系统,即时采集信息并向公安派出所报告,还要有专职管理人员。《租赁规定》规定,我不知道解除劳动合同。出租人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员;定期对出租的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出租的房屋内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犯罪嫌疑人的,及时报告公安机关等。如果房东未做到这些,面临的将是处罚,比如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员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租赁规定》还规定,公安派出所应当及时做好对承租人和留宿人员的查核、登记工作,指导、监督出租人和承租人依法履行治安责任等。乡镇、街道负责流动人口和出租屋服务管理的机构受公安机关委托,可以承担相应职责。此外,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街道负责流动人口和出租屋服务管理的机构做好租赁房屋治安管理工作。 出租人责任连带规定成引代表热议 在对《租赁规定》进行审议的过程中,关于出租人责任连带的规定成了人大代表们讨论的热点。有代表认为这个规定有待商榷,报告制度只是减少了相关部门的管理工作,但却缺乏可操作性,也不够人性化。对于报告制度中相应的处罚措施,代表认为单靠限制并不是高明的办法并提出要进一步研究连带责任的确定。 “出租屋管理不能只靠罚款,对法律责任的设定,还是要人性化一些。不能把出租屋看作是另类,其对解决广大群众住房需求,特别是外来人口的居住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广东省人大常委会主任欧广源指出,在修订法规过程中,应该寓管理和服务的理念于法规中,贴近社会实际,贴近群众诉求,多听取各方的意见,为实际工作提供法律支撑。广东省人大常委会主任欧广源认为,“条例的修订很有必要,但草案里过分强调了管理,却忽视了服务。‘管理就是要钱’的方法和理念要不得”。 针对《租赁规定》出租人责任连带的规定,人大代表褚国祥指出,解除劳动合同。“《租赁规定》中连带责任的很多条款是关于出租人的。出租人的连带责任,必须科学、依法和具有操作性。比如规定出租人应检查承租人,就较难操作。同时也应该规定管理机构的管理责任。” “出租人租房子,你让他检查承租人,是很难操作的。如果你说一定要承担连带责任,那些收了钱的管理机构,镇、街,他们的管理责任呢?我一条也没有看到。”人大代表许家瑞指出,《租赁规定》既有出租人要向公安机关报告违法犯罪活动的规定,也有出租人查看承租人身份证件的要求,这些规定有的是为职能部门管理的方便,但应该找一个比较合适、符合社会发展方向的平衡点。建议尽量缩减类似规定,减少群众的不便。 而人大代表赵政则表示,“出租屋有管理漏洞,出租屋犯罪率也高,我觉得是应该登记的。不觉得租客登记了身份证资料就会矮人一等。”他认为,至于怎么做到既登记了,又不给承租人造成困扰,应该找一个平衡点。 记者注意到,《租赁规定》中的不少条例得到了代表的一致认同,表示:租赁主体范围的扩大,将租赁房屋的主体调整为全部租住人口,包括流动人口、户籍人口和境外人员,体现了公平;将租赁房屋的范围限定为用于居住的房屋,其他用途的治安管理活动和旅馆业治安管理活动适用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把管理的口子收小,进一步方便了管理。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