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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用期是不是也是劳动合同的内容。2.既然是,我也看到网上的说法,入职后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里面约定试用期。可是因为我也换过几家单位了,遇到的情况都是试用期单独签的合同。都说是试用期满了后再另外签劳动合同。3.按照法律规定,这样是违法的,可是我们作为求职者却是无能为力的。很纠结呀!应该怎么办呢?4.关于试用期时间,按法律说是有规定的。可是试用期却是用人单位说多少就是多少,而且一般之前说好的试用期1-3个月,可是签试用期合同时却一下就填3个月。只有劳动合同期限,前面说了,因为试用期是单独的,所以根本没涉及到劳动期限的问题。非常担心试用期过了,就被炒掉,可是用人单位却是心安理得。怎么办呢~ 这就要看你自己了,你如果坚持自己的权利那就要做好和单位闹翻的准备,按照法律规定你有相关的证据单位是不能随便炒掉你的。如果是有单独的使用期合同,那是违法的,解除劳动合同。就视为没有试用期,应该按正式工作后工资支付。如果你不用法律维权,那只有听从单位的安排。劳动纠纷应该先仲裁(免费),后诉讼(收费5元或10元)。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对比一下签订劳动合同通知书。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公司一般不会等过了试用期就炒掉职员吧,这样对公司也是一种损失,而且浪费精力、时间得重新招聘。人员流动太大不利公司的发展,如果不是个人能力及其他方面确实有问题,公司又为何要炒掉职员呢? 《劳动合同法》第20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试用期在劳动合同期间范围内,如单位不签劳动合同第二个月应发两倍工资,并要求补签,可到劳动部门投诉。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责任编辑:admi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