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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间实验室不得同时进行不同品种、品系、质量等级或者互有干扰的动物实验。 教学示范使用实验动物的,应当使用质量合格的实验动物且在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规定的场所内进行,但在经学校负责实验动物管理工作的机构认可并保证公共卫生安全的前提下,动物实验可以在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规定以外的场所进行。 第十八条 鼓励取得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实验动物寄存、饲养、实验等服务,实行资源共享。 提供动物实验服务的,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并在被委托人实验设施内完成实验。未签订书面协议,或者在被委托人实验设施外进行实验的,实验结果不予采信。 第十九条 实验动物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应当加强实验动物生物安全管理,保证实验动物不流出生产、经营、使用场所。 病原体感染、染毒和放射性动物实验,应当在符合安全标准的实验设施内进行。 实验动物基因修饰研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基因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 实验动物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应当制定实验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发生实验动物疫情,实验动物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隔离、消毒等有效措施控制疫情,防止疫情扩散,并报告当地兽医主管部门或者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发生人畜共患病疫情的,还应当报告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第二十一条 实验动物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实验动物尸体和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 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和接受病原体感染、染毒和放射性实验的动物尸体、固体废弃物,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部门申报,并交由危险废物处理机构处理。 实验后的实验动物禁止流入市场或者食用。 第二十二条 实验动物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应当关爱实验动物,为实验动物提供清洁、舒适、安全的生活条件,不得虐待实验动物。 进行动物实验,应当遵循优化、减少、替代的原则,在不影响实验结果准确性的前提下,避免或者减轻实验动物的痛苦。 第二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及其委托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实验动物生产、经营、使用活动的日常监督。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举报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实验动物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可以委托实验动物质量监测机构对实验动物及其饲料等相关产品、环境和设施进行质量监测。 实验动物质量监测应当执行国家标准;尚未制定国家标准的,执行相应的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实验动物质量监测机构对出具的质量监测报告负责。 第二十五条 申报科研课题、鉴定科研成果、检验检定产品需要进行动物实验的,应当使用质量合格的实验动物,并在相应环境条件下的实验设施内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操作。不符合上述要求的,科研课题不予立项,科研成果不予鉴定,产品检验检定结果无效。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罚。 第二十七条 负责实验动物监督管理工作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解读 实验动物是由人工培育,符合特定规范与标准,替代人类去进行与生命健康息息相关的各种科学实验、产品质量检定、环境监测等事项的动物,广泛应用于生物医药、食品保健、卫生防疫、环境保护、商品检验等科研生产及社会诸领域,实验动物管理工作的发展程度是反应一个国家或者一个地区生命科学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志。 为加强和规范实验动物管理,保证实验动物和动物实验质量,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加快法制湖南建设步伐,经反复调研和公众听证,《湖南省实施〈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办法》(简称“办法”)已经2012年2月21日省人民政府第104次常务会议通过(省人民政府令第259号),2012年5月1日开始施行。 “办法”在国家《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基础上,更加明确地对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进行了规定,对实验动物的生产和使用要求、从业人员资格、生物安全管理、动物福利等方面进行了规定。还特别对教学用实验动物的管理进行了规范,是一部较为完善和可操作的实验动物管理规章。 (责任编辑:admi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