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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A出版社诉北京B文化交流有限公司海淀销售分店

时间:2011-11-24 20:40来源:木棉 作者:evahl8265 点击:
原告最高人民法院A出版社(以下简称A出版社)诉被告北京B文化交流有限公司海淀销售分店(以下简称B分店)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缺席审理。原告A出版社委托代理人史淑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B分店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未

  原告最高人民法院A出版社(以下简称A出版社)诉被告北京B文化交流有限公司海淀销售分店(以下简称B分店)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缺席审理。原告A出版社委托代理人史淑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B分店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出版社诉称,我社与北京C法源教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C法源公司)签订图书出版合同,独家出版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专题讲座”(以下简称“专题讲座”)系列等。2006年4月,我社就发现被告在海淀图书城昊海楼大肆销售盗版“专题讲座”图书。2006年7月,《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最后冲刺X红腰带)》(以下简称《最后冲刺》)出版不久,被告也明目张胆地销售此书。因此,我社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侵权损失元。

  被告B分店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

  2006年5月9日,C法源公司与A出版社签订《图书出版合同》,约定C法源公司作为《最后冲刺》的著作权人,授权A出版社在大陆以图书和电子出版物形式出版发行《最后冲刺》,A出版社支付的稿酬为定价*销售数*12%。

  2006年7月,《最后冲刺》由A出版社出版发行。

  2006年8月9日,长安公证处公证员杨X和助理安X会同C法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X、史XX到X昊X,由张X、史XX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在X购买了“专题讲座”和《最后冲刺》各三套,又分别在X及X购买了三套《最后冲刺》。

  经比较,B分店销售的《最后冲刺》与A出版社合法出版的《最后冲刺》有以下区别:1、正版书腰封上的“国家司法考试最后冲刺模拟题”以及“红腰带”的字样均使用烫金版,B分店销售的图书的腰封上的上述字样仅仅是印刷成黄褐色;2、正版书正文所用的纸张为60克彩色书写纸,而B分店销售的图书正文所用纸张可能为52克凸版纸;3、正版书不论封面还是正文均印刷得字迹清晰,墨色均匀、深浅适度,而B分店销售的图书则有字迹模糊的现象。

  上述事实,有A出版社提交的《图书出版合同》、合法出版的《最后冲刺》、公证购买的《最后冲刺》、(2006)长证内经字第6119号公证书,以及本院开庭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A出版社与C法源公司签订的《图书出版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反映,合法有效,依据该合同,A出版社为《最后冲刺》的专有出版权人,B分店销售非法出版的《最后冲刺》的行为,侵犯了A出版社的专有出版权,依法应承担侵权责任。

  B分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七条第二项、第四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北京B文化交流有限公司海淀销售分店赔偿原告最高人民法院A出版社经济损失一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案件受理费六百四十六元(原告预交),由被告北京B文化交流有限公司海淀销售分店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六百四十六元,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二OO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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