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行政调解工作暂行规定
【颁布单位】 【颁布时间】 2011-04-22 【生效时间】 2011-11-26 【时效性】 有效 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阳市行政调解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安阳市行政调解工作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安阳市行政调解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推动全市行政机关主动、及时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行政调解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对与本机关行政职权有关的、因行政管理而产生的行政争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与本机关行政职权有关的民事纠纷,在被调解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进行的居间协调。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政府各部门及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其他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开展行政调解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行政调解的范围: (一)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因行政管理产生的行政纠纷; (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与行政机关行政管理职能有直接或间接关联的民事纠纷。 第五条行政调解工作应当遵守下列原则: (一)自愿原则。行政调解要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不得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方式或调解结果; (二)合法原则。行政调解要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侵犯国家利益,不得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三)平等原则。行政调解机关应当充分尊重行政管理相对人自愿、充分、真实地表达自己意愿和诉求的权利,公正、公平的调处争议纠纷。行政机关在作为被调解一方时,与管理相对人在调解过程中地位平等; (四)积极主动原则。行政机关应增强行政调解意识,你看领结婚证需要什么手续。主动排查、化解行政争议,探索研究化解行政争议的新机制,主动加强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和信访调解组织的沟通配合; (五)谁主管谁负责原则。行政机关对与本机关行政管理职权有关的纠纷负责调解; (六)中立原则。行政机关不得偏向任何一方,既要兼顾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要说服各方当事人互谅互让,相互理解; (七)依法处理原则。对不属于行政调解范畴的纠纷以及经行政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纠纷,行政机关应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八)便民高效原则。行政机关要便民、高效地化解矛盾纠纷,使各方当事人的矛盾纠纷获得快捷、简便、有效、成本低廉的解决。 第六条经行政机关调解达成的行政调解协议,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行政调解协议。 第七条在行政调解活动中,纠纷当事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自主决定接受、不接受或者终止调解; (二)申请有关行政调解人员回避; (三)表达真实意愿; (四)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五)可委托代理人参加调解。 第八条在行政调解活动中,纠纷当事人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如实陈述纠纷事实,不得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二)遵守调解规则; (三)不得加剧纠纷、激化矛盾; (四)自觉履行调解协议。 第九条行政机关调解纠纷,应当防止矛盾激化。 第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行政调解室,确定行政调解协调机构和行政调解人员,领结婚证需要什么手续。并在办公场所公布调解人员名单和人员基本情况。 第二章行政调解的启动 第十一条行政机关调解矛盾纠纷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调解对象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 (二)该矛盾纠纷与该机关行政职权有关; (三)该矛盾纠纷具有可调解性。 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应当主动调解矛盾纠纷。行政机关处理矛盾纠纷时应当主动告知当事人有申请行政调解的权利。 第十三条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启动行政调解程序。当事人申请行政调解,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当事人口头申请行政调解的,行政机关应当制作口头申请笔录。 第十四条行政机关在征得各方当事人的同意后,启动行政调解程序并及时告知当事人。 行政机关收到行政调解申请后,应当认真审查有关材料,符合条件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启动行政调解程序并及时告知申请人。 共3页 当前为第1页 上一篇: [有效] 下一篇: [有效]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