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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汉中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试行)的

时间:2011-11-26 21:29来源:绝地武士95 作者:雨苹果 点击:
汉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汉中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试行)的通知 【颁布单位】 【颁布时间】 2011-08-12 【生效时间】 2011-11-26 【时效性】 有效 汉政发〔2011〕3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汉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汉中市城乡
汉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汉中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试行)的通知

【颁布单位】

【颁布时间】 2011-08-12

【生效时间】 2011-11-26

【时效性】 有效


  汉政发〔2011〕3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汉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汉中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2011年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十二日

  汉中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实现广大城乡居民老有所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的意见》(陕政发〔2011〕28号),结合我市实际,你知道领结婚证需要什么手续。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县区。

  第三条 凡具有我市行政区域内城乡居民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纳入行政事业单位编制管理、未参加其他社会保险(不含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可在本人户籍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应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确有困难的,也可自愿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第四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遵循下列原则:

  (一)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

  (二)从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看看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筹资和待遇标准与经济发展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

  (三)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

  (四)政府主导和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居民普遍参保;

  (五)对参保居民实行属地管理。

  第五条 探索建立城镇居民个人缴费与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农村居民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保障城乡居民老年基本生活。

  第六条 从2011年7月1日起,全面启动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到2012年6月底前基本实现制度全覆盖。

  第七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由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实施。起步阶段实行县级统筹,逐步过渡到市级统筹。

  第二章 基金筹集

  第八条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构成;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构成。

  第九条 个人缴费。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应当按年度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统一调整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11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

  第十条 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组)集体应当对参保的农村居民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民主确定。

  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的农村居民缴费提供资助。

  第十一条 政府补贴。政府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财政补贴。补贴标准统一调整为:缴费200元以下档次的,政府补贴为每人每年30元;缴费300元的,补贴为40元;缴费400元以上(含400元)档次的,每提高一个档次,补贴标准在40元的基础上分别增加5元,最高补贴标准为80元。财政补贴资金由省、市、县区三级共同承担,其中省级承担50%,市级承担15%、县区级承担35%。补缴年度不享受财政补贴。

  第十二条 残疾人补贴。对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重度残疾人按其缴纳最低标准的保险费由省财政全额补贴;其他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中度或轻度残疾人参保按最低缴费标准的50%给予财政补贴,补贴所需资金市财政承担30%、县区财政承担70%。

  第三章 个人账户管理

  第十三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个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制作和发放统一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手册》,并建立养老保险计算机信息档案。参保人须持证缴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定期录入缴费及个人账户储存额。

  第十四条 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各级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

  第十五条 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一年期同期存款利率计息。

  第十六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须做实,以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第十七条 参保人员有权向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查询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情况,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提供查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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