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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城区征收土地管理办法

时间:2011-11-28 04:46来源:候车室 作者:凤妮 点击:
九江市城区征收土地管理办法 【颁布单位】 【颁布时间】 2011-06-14 【生效时间】 2011-11-28 【时效性】 有效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城区征收土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 云居山—柘林湖风景名
九江市城区征收土地管理办法

【颁布单位】

【颁布时间】 2011-06-14

【生效时间】 2011-11-28

【时效性】 有效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城区征收土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

  云居山—柘林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及驻市各单位:

  《九江市城区征收土地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4月6日九江市人民政府第51次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四日

  九江市城区征收土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征收管理,规范土地征收程序,维护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江西省征用土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新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征收市区范围内(浔阳区、庐山区、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农民集体所有土地适用本办法。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及国家、省重点工程建设征收土地,按国务院《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办法》及国家、省政府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征收土地(以下简称征地)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据法律规定程序和批准权限,对比一下劳动法细则全文。并依法给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补偿后,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变为国有土地的行为。

  第四条 征地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严格执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按法律规定程序组织实施。

  第五条 征地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统一征地、统一管理的原则。用地者不得直接与土地所有者签订征地补偿协议。

  第六条 浔阳区人民政府、庐山区人民政府、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对辖区内的征地工作负总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征地具体工作。遗产继承法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征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各分局负责征地的具体业务工作。

  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支持、配合征地工作的实施。

  第二章 征收土地的程序

  第七条 建设项目需要征地的,由建设项目用地单位持下列文件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用地申请:

  (一)建设项目立项批准文件;

  (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规划用地红线图;

  (三)建设资金落实证明。

  市国土资源局应当自收到用地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答复。凡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以及未纳入年度建设用地计划的建设项目用地申请,不得受理。

  第八条 征地工作按照下列规定实施:

  (一)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国土资源分局根据用地报批要求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后,报所在区人民政府或管委会审查同意。

  (二)告知征地事项。国土资源分局发布征地预告,将拟征土地的建设项目名称、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

  (三)确认征地调查结果。国土资源分局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并与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

  (四)组织征地听证。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国土资源分局应书面告知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在收到听证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被征收土地所在地国土资源分局提出申请。国土资源分局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

  (五)征地报批。国土资源分局应当按照建设用地审批规定,编制 “一书四方案”,即: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单独选址用地)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申请用地单位在用地材料上报前,必须将测算的征地补偿费用全额缴入财政征地预存款专用账户,用地经依法批准后,根据批准情况对预存的征地补偿款及时核算,多退少补;

  (六)公开征地批准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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