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扶贫贴息贷款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颁布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博州政办发〔2010〕87号 【颁布时间】 2010-10-27 【生效时间】 2011-11-28 【时效性】 关于转发《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扶贫贴息贷款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博州政办发〔2010〕87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博州中心支行拟定的《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扶贫贴息贷款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扶贫贴息贷款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帮助贫困农牧民解决生产资金困难问题,扶持发展农牧业生产、提高生活水平,实现脱贫致富,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扶贫贴息贷款优惠政策,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扶贫贴息贷款坚持“贴息到户、集中管理、到期收回”的原则进行规范管理。 第三条 成立自治州扶贫贴息贷款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由分管金融、扶贫开发工作的州领导担任组长、副组长,成员单位包括州扶贫办、财政局、人民银行博州中心支行。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州扶贫办,工作人员从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抽调。 第四条 州扶贫办负责组织做好贫困户核准、项目认定和贴息确认工作;州财政局负责组织扶贫贷款贴息资金的审核与拨付,参与项目库建设及项目认定;人民银行博州中心支行通过监测、分析、调研等手段,加强对开展扶贫贴息贷款金融机构的政策指导和业务管理;各经办银行负责扶贫贷款项目的审批、贷款投放和回收,尽量简化手续,放宽贷款条件,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第五条 贷款对象: ㈠ 列入扶贫开发规划,具有劳动生产能力的贫困户及列入本办法中“联保扶贫贴息贷款”的优质经营户; ㈡ 自治区扶贫开发龙头企业; ㈢ 投资少、见效快、覆盖广、效益高的种植业、养殖业、林果业和以当地农副产品为原料的加工业中效益好、能还贷的扶贫项目; ㈣ 自治区、自治州扶贫开发工作重点村中的各类经济实体和服务组织。 第六条 贷款基本条件: ㈠ 贷款贫困户有独立的生产经营能力和良好的信用记录; ㈡ 以种植业、养殖业、林果业产品为原料的加工业,严格执行担保和项目资本金制度,参加了相应的财产保险; ㈢ 贷款企业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并在经办行开立基本账户; ㈣ 接受经办银行机构的信贷监督,恪守信用,保证按期归还贷款本息。 第七条 扶贫贴息贷款分为单户扶贫贴息贷款、联保扶贫贴息贷款和龙头企业项目扶贫贴息贷款三种类型。 ㈠ 单户扶贫贴息贷款是指贫困户以自主经营方式向经办银行提出贷款申请,经相关部门审核通过取得的扶贫贴息贷款; ㈡ 联保扶贫贷款是指贫困户所在地具有一定经营规模和实力的经营户为带动当地贫困户脱贫致富,与当地贫困户通过联保方式取得的贷款,“五户联保”中优质经营户不超过2户,贫困户不得少于3户; ㈢ 龙头企业项目扶贫贴息贷款是指由自治区已批准的扶贫龙头企业经济实体和服务组织牵头的贷款,对所在地的农牧户和贫困户具有带动辐射作用。同时,能吸纳贫困户子女就业和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具有帮助贫困户增加收入和脱贫的能力。 第八条 扶贫贴息贷款额度和期限由经办银行根据贷款项目的生产经营周期和借款企业综合还款能力分别确定。 第九条 借款人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㈠ 如实提供相关资料,接受扶贫办和经办银行的调查、审查和检查; ㈡ 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归还贷款本息; ㈢ 保证所贷款项按规定用途使用; ㈣ 不得将贷款转给他人使用; ㈤ 危及贷款安全时,应当及时通知经办银行,并采取保全措施; ㈥ 必须在贷款银行开设一般存款账户,将贷款存入该账户,办理生产经营活动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 第十条 办理扶贫贷款应当遵循以下基本程序: ㈠ 由当地扶贫办、经办银行和财政局签订《三方协议书》,明确各自工作职责,保证扶贫贴息贷款办理过程中和发放贷款后的信息交流通畅,确保扶贫贴息贷款工作顺利进行; ㈡ 受理借款申请。 共2页 当前为第1页 上一篇: [有效] 下一篇: [有效]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