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颁布单位】 【发文字号】 【颁布时间】 2007-08-03 【生效时间】 2007-08-03 【时效性】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西藏自治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自治区劳动保障厅、财政厅、教育厅呈报的《西藏自治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已经2007年7月12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自治区人民政府 2007年8月3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国家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原则精神,结合西藏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户籍在西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居民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西藏自治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筹资水平、保障标准与西藏自治区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社会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 (二)坚持个人自愿,医疗保险费实行家庭缴费与政府补贴相结合; (三)统筹基金以收定支,听说领结婚证需要什么手续。收支平衡,略有节余; (四)参保居民权利与义务对等; (五)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农牧区医疗制度、城镇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制度统筹兼顾、协调发展。听说肾病食疗法。领结婚证需要什么手续。 第四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地(市)为统筹单位,实行属地管理。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统一征缴、统一核算、统一拨付、统一调剂、统一结算”的办法实行自治区级统筹。 第五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统筹基金与家庭账户相结合的制度。 第六条 自治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政策制定、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地(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组织实施工作;地(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申报核定、基金征缴、待遇审核、支付以及家庭账户管理等业务工作。 街道办事处、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负责城镇居民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申请登记工作。 第二章 参保对象 第七条 具有西藏自治区城镇户口的下列人员应当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一)居住在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以上城镇(含格尔木西藏办事处),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农牧区医疗制度范围内的城镇居民; (二)西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学龄前儿童、中小学生、全日制在校大中专学生(含西藏民族学院学生,下同)、区外全日制在校大中专学生和西藏班学生(含高中散插班学生,下同)。 第八条 居住在县城以下乡镇的城镇居民,纳入农牧区医疗制度范围。 已办理《独生子女证》、年龄未满14周岁的独生子女暂不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领结婚证需要什么手续。其医疗费用按国家和自治区计划生育规定执行。年满14周岁以后,可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区内退休人员和区外退休后户籍迁入西藏自治区的人员,不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第九条 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不得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者农牧区医疗制度。 转为西藏自治区城镇户籍的被征地农牧民,可以选择参加农牧区医疗制度或者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第十条 城镇居民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后,对比一下结婚证需要什么手续。应当及时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之间,按自然年度进行转换,两者相互视同缴费年限。 第十一条 本办法施行后90日内,符合参保条件的城镇居民应当持户口簿、身份证及其复印件、照片等相关材料,到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申请登记,填写登记表,由街道办事处、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审核汇总后统一向当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报核定。 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员、无收入的孤寡老人、孤儿等申请登记时,应当同时提供有效的低保证件、残疾证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无收入孤寡老人、孤儿证明等相关材料。 区内全日制大中专学生,由学校提供学籍证明和身份证或户口簿及其复印件,统一到学校所在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共4页 当前为第1页 上一篇: [有效] 下一篇: [有效]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