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价格鉴证管理规定
【颁布单位】 【发文字号】 令2010年第232号 【颁布时间】 2010-08-29 【生效时间】 2011-11-28 【时效性】 海南省政府令第232号《海南省价格鉴证管理规定》已经2010年8月23日第五届海南省人民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长罗保铭 二○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海南省价格鉴证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价格鉴证行为,听说领结婚证需要什么手续。维护国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司法、行政执法活动的正常进行,依据《》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价格鉴证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以下简称价格鉴证机构)对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能中遇到价格不明或者价格有争议的各类财物或者服务进行价格鉴定、认证的公益性行为。 本规定所称财物包括各类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及财产性权益。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价格鉴证活动的监督管理。 价格鉴证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鉴证,依法对需要确定价格的各类财物或者服务进行价格的鉴定、认证,想知道房地产论文。开展调解价格矛盾、处理价格纠纷等工作。领结婚证要带什么。 第四条 价格鉴证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 价格鉴证机构办理价格鉴证事项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条 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办理案件和涉税等事务,需要对有关财物或者服务进行价格鉴证的,应当向价格鉴证机构提出价格鉴证。 非价格鉴证机构不得从事价格鉴证工作。 第六条 价格鉴证委托单位在办理案件或者处理行政事务中需要委托价格鉴证机构进行价格鉴证的,应当出具价格鉴证委托书,并加盖单位印章。 价格鉴证委托书应当载明价格鉴证标的名称、规格、数量、购置(建筑)时间、存放地点,价格鉴证目的和价格鉴证基准日期等事项。 价格鉴证委托单位应当向价格鉴证机构提供完整、必要的价格鉴证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七条 从事价格鉴证的人员应当取得价格鉴证资格,并按照国家规定登记注册。 价格鉴证机构办理价格鉴证,应当由2名以上价格鉴证人员承办;必要时,价格鉴证机构可以聘请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人员参与价格鉴证。 第八条 价格鉴证应当遵循合法、科学、公正、客观和实事求是的原则,并按照下列规定进行计算: (一)被鉴证财物或者服务属于政府定价的,按照政府定价计算; (二)被鉴证财物或者服务属于政府指导价的,相比看如何处理相邻关系纠纷。以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为基础,参照当地实际价格水平计算; (三)被鉴证财物或者服务属于市场调节价的,参照当时、当地同类财物或者服务的市场平均价格水平计算。 国家对计价标准和计算方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文物、邮票、字画、珠宝、金银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先由专业机构进行技术、质量鉴定后,按质价相符的原则进行鉴证。 第十条 价格鉴证机构根据价格鉴证需要可以要求价格鉴证委托单位协助查阅有关的帐目、文件等资料,可以要求与价格鉴证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提供证明材料或者协助调查。 第十一条 价格鉴证机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价格鉴证结论书;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二条 价格鉴证机构完成价格鉴证工作后,向价格鉴证委托单位出具价格鉴证结论书,并加盖单位印章。 价格鉴证结论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价格鉴证机构名称; (二)价格鉴证范围、目的、基准日(期)和内容; (三)价格鉴证依据、过程和方法; (四)价格鉴证的结论和出具日期; (五)价格鉴证结论的复核申请期限; (六)价格鉴证机构负责人和鉴证人员的签名; (七)其它需要载明的情况。 共2页 当前为第1页 上一篇: [有效] 下一篇: [有效]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