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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时间:2011-12-07 13:11来源:lvbufan 作者:June 点击: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颁布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发文字号】 【颁布时间】 1988-09-05 【生效时间】 1988-09-05 【时效性】 《》 (1988年9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号公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颁布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发文字号】

【颁布时间】 1988-09-05

【生效时间】 1988-09-05

【时效性】



《》
(1988年9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号公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
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
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第三条 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
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第四条 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既确保国家秘
密又便利各项工作的方针。
第五条 国家保密工作部门主管全国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县级以上地方
各级保密工作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主管本行政区域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
中央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主管或者指导本系统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设置保
密工作机构或者指定人员,管理本机关和本单位保守国家秘密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在保守、保护国家秘密以及改密保进技术、措施等方面成绩显著
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第二章 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
第八条 国家秘密包括符合本法第二条规定的下列秘密事项:
(一)国家事务的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二)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
(三)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
(五)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
(六)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
(七)其他经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应当保守的国家秘密事项。
不符合本法第二条规定的,婚姻算命网。不属于国家秘密。
政党的秘密事项中符合本法第二条规定的,属于国家秘密。
第九条 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三级。
“绝密”是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
的损害;“机密”是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的
损害;“秘密”是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
第十条 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由国家保密工作部门分别会同外
交、公安、国家安全和其他中央有关机关规定。
国防方面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由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关于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的规定,应当在有关范围内公布。
第十一条 各级国家机关、单位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应当按照国家
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确定密级。
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事项,由国家保密工作部门,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保密工作部门,省、自治区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
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保密工作部门或者国家保密工作部门审定的机关确定。在确
定密级前,产生该事项的机关、单位应当按照拟定的密级,先行采取保密措施.
第十二条 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应当依照本法第九条、第十条、
第十一条的规定标明密级。不属于国家秘密的,不应标为国家秘密文件、资料.
第十三条 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有争议的,由国家保密工
作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十四条 机关、单位对国家秘密事项确定密级时,应当根据情况确定保
密期限。确定保密期限的具体办法由国家保密工作部门规定。
第十五条 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和保密期限。应当根据情况变化及时变更。
密级和保密期限的变更,由原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的机关、单位决定,也可以
由其上级机关决定。
第十六条 国家秘密事项的保密期限届满的,自行解密;保密期限需要延
长的,由原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的机关、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决定。
国家秘密事项在保密期限内不需要继续保密的,原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的
机关、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应当及时解密。
第三章 保密制度
第十七条 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制作、收发、传递、
使用、复制、摘抄、保存和销毁,由国家保密工作部门制定保密办法。
采用电子信息等技术存取、处理、传递国家秘密的办法,由国家保密工作
部门会同中央有关机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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