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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份:安徽省 详细提问:律师你好:我于2010年1月2日结婚,2010年2月11日和公公老公一起去定了一辆欧曼9重型牵引车,预付订金2万多元,2010年3月办理的结婚证,办理完结婚证之后就给车入户交费,入户时他主我副(总金额50多万元,其中16.9万元为车贷,公司垫金1.88万元。2009年12月25日订婚哪天他们家给15万元的彩礼,当时说的是5万元彩礼,10万元房子钱,这15万元我也拿出来买车了,其余的是我们家借的,借款是公公去问的,当时他说上户上我俩的户,赚了赔了和他都没关系,钱我俩去借,借条我和老公打的,对于领结婚证需要什么手续。借款13.1万元,其余的是店里拿的钱),店是老公婚前开的,婆婆公公一直帮我们看店,今年3月份婆婆交给我和老公打理,定车和还车贷也都是从店里拿的钱。我和老公性格不合,感情破列。现在他们闹着非得说车是大家给供起来的,要卖车,分车钱,而且没有我一分,老公现在也说哪车钱都是他父母挣的,没有他一分,我也没有,连结婚时给的彩礼15万元都要收回,我想问下律师老师他父母有资格分得车钱和收回哪15万元吗? 彩礼钱他们无权要回。因为我们国家法律认为彩礼属于附条件的赠与,条件就是结婚,你已经和他结婚了,那么也就得到了彩礼的完全所有权。 车市你们婚后买的,原则上双方不能举证证明属于个人财产的出资金额的话,应属夫妻共同财产。当然,能认定下来的、婚前个人财产买车的比例应予扣除。 1、鉴于你们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且共同生活,故彩礼对方无权要回; 2、您和您丈夫婚后的共同债务应共同偿还; 3、您的15万元彩礼钱可视为购车出资。由于店是您丈夫婚前开办的,且婚后您未实际参与该店的经营,因此,该店产生的收益原则上应视为您丈夫的个人财产,从而用于购车和还贷的收益款应视作您丈夫的出资。 综上,鉴于该车户主是您与您丈夫,因此若您与丈夫离婚,对卖车款进行分割时,原则上各占一半,并综合考虑双方出资情况、对该车的贡献大小等因素进行分割。 上海市君和律师事务所苏蕾律师解答仅供参考 一、关于彩礼:你们已经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如已经共同生活的,彩礼应视为男方对女方的赠予,是您的个人财产,男方无权要求返还。 二、关于牵引车:牵引车是你们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购买的,您出资的15万元应视为购车款,牵引车登记的是你们俩的名字,应为你们的婚后共同财产。共同财产没有约定共有比例,应视为共同共有,原则上各占50%。 三、关于借款:因购车产生的以你们夫妻名义借的欠款(包括车贷),因发生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你们双方为购买共同财产而借,应视为你们的共同债务,应由双方共同偿还。 四、因店是您丈夫的婚前财产,店的财产用于购车的部分也属于你丈夫的婚前个人财产,你无权主张。 五、如要卖车对车款进行分割,应先偿还你们的共同债务,剩余车款原则上您与您丈夫各占一半,但应综合考虑双方其他的实际情况。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