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没领结婚证就买房且有一小孩,我可以什么都不要,但是,我想问下,该怎么通过法律手续解决。我希望我们可以和平分开,但是我实在不知道该怎么做 ?????? 你们可以私下协商,签个合同,不过孩子给女方的话,你得一直给小孩钱直到十八岁,别一次性给 如果房产证上署有两个人的姓名的话,那就是“房屋产权共有人了”。考虑到你并不想取得房产但还存在一个孩子的抚养费的问题。干脆就把属于你的那部分房产折抵成抚养费而把房产归于对方,最简单省钱省事的方法就是写一个《协议》写明孩子归对方抚养,你就以自己的房屋产权折抵为抚养费而将房屋全部所有权归对方所有,对方此后不再向你方主张抚养费等。然后你们就可以凭这个去办理“变更房屋产权共有人”的手续即可。办理变更房产共有权人的手续只需要携带两人的身份证到当地的房地产管理局办理即可,这样就只需100多元就可以了。 房产证归对方,协议双方再各执一份。这个不存在什么公证和税费的问题。 1、首先证实你们属于事实婚姻的起始年限。 因为在婚前买的房子,属于产权人的婚前财产,离婚时该房产仍属于原产权人。所以,你要证实该房屋是在你们事实婚姻以后才买的,这样,房产就属于婚后共同财产,离婚时你们各有一半产权。 2、如果该房产是对方的婚前财产,你没有权利对该房产进行分割。但你的小孩有对该房产的继承权。 3、事实婚姻的相关规定。 事实婚姻的构成需要以下要件: 一、男女双方的同居(即男女双方在一起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行为始于1994年2月1日以前; 二、同居是以夫妻名义进行的; 三、同居双方1994年以前同居时已经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 所谓结婚的实质要件即男女双方建立夫妻关系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具体包括:1、双方均达到法定婚龄(男二十二,女二十);2、双方自愿结婚;3、 双方均无配偶且不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4、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2001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5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8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对比一下结婚证需要什么手续。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对于被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的,同居期间的财产适用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的规定,没有约定者,适用夫妻共同财产制。被认定为同居关系的,同居期间共同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为一般共同财产,该期间双方各自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为双方个人财产,为共同生产、生活形成的债权、债务,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无论是哪一种关系,在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与对方的财物,按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应根据双方同居生活时间的长短,对方的过错程度以及双方经济状况等实际情况酌情返还。 事实婚姻关系的双方在同居生活期间所生子女为婚生子女,同居关系的双方所生子女为非婚生子女。根据我国《婚姻法》第19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的规定,无论是事实婚姻关系,还是同居关系,双方离异时,其子女抚养问题均依照婚姻法的这一规定办理。 你们这种关系应该是属于共有,你们可以平分财产。可以请个律师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