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土地一级开发暂行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 包头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包府办发[2010]100号 【颁布时间】 2010-06-17 【生效时间】 2011-11-28 【时效性】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包头市土地一级开发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包头市土地一级开发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包头市城镇化建设进程,统筹安排城市建设用地,加强土地市场调控,规范土地一级开发行为,更好地实施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根据《》、《》、《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包头市土地储备条例》、《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城中村改造的实施意见》等有关法律、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离婚后财产如何分配。 第二条 凡在昆区、青山区、东河区、九原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经包头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土地一级开发项目,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一级开发,是指政府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城市国有土地或者农村集体土地统一组织实施征地、拆迁、安置、补偿以及适当的市政配套设施建设,使该区域范围内土地具备规定的土地供应条件的行为。 第四条 土地一级开发坚持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的原则,由市政府授权辖区政府通过招标的方式选择具有经济实力的实体承担。 第五条 市土地收购储备管理委员会为土地一级开发工作的决策机构,负责制定土地一级开发政策,审定土地一级开发计划、项目实施方案,研究解决土地一级开发工作中其他重大事项。 辖区政府负责组织一级开发的土地征收、农用地转用、地上物拆迁、补偿、安置等相关工作,并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中标单位负责筹措资金,协助辖区政府实施一级开发的土地征收、地上物拆迁、补偿、安置等相关工作并负责实施市政、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等工作。 市发展改革、财政、国土、建设、规划、交通、审计、环保、房管、城市管理执法、金融机构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条 土地一级开发的主要内容: (一)办理土地一级开发相关政府审批手续,包括规划、项目核准或备案、征地、拆迁、市政建设、交评、环评等; (二)实施集体土地征收、国有土地收回(收购)工作; (三)实施地上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四)实施市政及其他基础配套设施建设; (五)其他土地一级开发工作。 第七条 土地一级开发资金来源: (一)土地一级开发专项基金; (二)中标单位自筹资金; (三)通过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二章 土地一级开发计划 第八条 土地一级开发实施计划管理。一级开发计划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近期城市建设规划、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编制。 第九条 各区政府于每年的11月上旬提出本辖区下一年度土地一级开发计划,送交市国土资源局。2011工伤保险。市国土资源局汇总编制全市土地一级开发计划后,提交市土地收购储备管理委员会研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条 凡列入土地一级开发计划范围的土地,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征收、统一开发、统一储备、统一供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联建、合建等方式擅自处置土地,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立项等相关手续。 第三章 土地一级开发实施方式 第十一条 土地一级开发项目实施前须编制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实施方案由辖区政府编制,市国土资源局初审后,报市土地收购储备管理委员会研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 实施方案包括地块现状情况、土地及地上建筑物权 属情况、规划条件、一级开发成本预算、土地收益、资金筹集计划、实施方式及时间安排等内容。 第十三条 土地一级开发的招标,由辖区政府组织,依据有关政策规定,确定中标单位。辖区政府与中标单位签订土地一级开发合同。招标底价包括土地一级开发预计总成本和利润,利润率不高于预计总成本的10%。 共2页 当前为第1页 上一篇: [有效] 下一篇: [有效]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