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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天然气管道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颁布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颁布时间】 2011-05-27 【生效时间】 2011-11-28 【时效性】 有效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鄂尔多斯市天然气管道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旗区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 《鄂尔多斯市天然气管道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2011年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人身损害赔偿项目。现予公布。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鄂尔多斯市天然气管道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天然气管道的安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下称《保护法》)、《内蒙古自治区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办法》(下称《办法》)和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鄂尔多斯市行政区域内天然气输送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天然气管道包括:天然气的输送管道及其附属设施。 第四条 保护天然气管道设施安全,是每个单位和公民的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应当及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管道运营企业等有关部门或单位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或单位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及时处理。看看关于个人所得税扣缴纳税通知。管道运营企业可对在管道保护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五条 天然气管道运营企业应绘制管道示意图,明确详细标识市行政区域内的管道走向、输气站和阀室位置、途经村镇、占压(穿越)企业、周边环境等,并依据途经地区村镇规模、人口密度、周边环境、地形地貌、气候特征等情况将天然气管道划定安全级别,送途经旗区及市经信、安监、公安、建设、规划等部门备案。 第六条 天然气管道安全级别应依据以下标准划定: (一)常规区 1.天然气管道穿越的草场、耕地、林地、荒漠等人畜稀少区域; 2.天然气管道穿越的城镇边缘5公里外人畜稀少的区域。 (二)敏感区 1.天然气管道穿越的人员活动较少的区域; 2.天然气管道穿越的村庄; 3.危险区沿管线两端延伸符合安全距离的区域; 4.天然气管道穿越的周边城镇五年建设规划范围外、十年建设规划范围内的区域。 (三)危险区 1.天然气管道途经的城镇、居民区、厂矿、学校、车站、码头、集贸市场等人口密集地段和人员活动频繁地区; 2.天然气管道穿越的公路、铁路、河流、水利设施、桥梁等; 3.天然气管道穿越的矿区及采空区; 4.天然气管道穿越的自然保护区、水源保护区、生态功能区等区域; 5.加压站、加热站、计量站、储配站、输气站、处理场(站)、清管站、各类阀室(井)及放空设施、油库、装卸栈桥及装卸场等; 6.天然气管道穿越的未列入以上地区但在周边城镇相关设施五年建设规划范围内的区域。 (四)高危区 天然气管道附近施工作业区。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天然气管道及附属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下列施工,应当向管道运营企业和旗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并由专家按照有关规范制定出施工作业方案且与管道运营企业签定安全保护协议后,在管道运营企业人员现场指导作业下,施工单位方可开工建设: (一)穿(跨)越管道的施工作业; (二)在管道中心线两侧5米至50米和管道附属设施周边100米地域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铁路、公路、河渠,架设电力线路,埋设地下电缆、光缆,设置安全接地体、避雷接地体; (三)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200米和管道附属设施周边500米地域范围内,进行爆破、地震法勘探或者工程挖掘、工程钻探、采矿。 第八条 天然气管道与其他建设工程相遇,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天然气管道建成前,天然气管道保护范围内已有的建筑物、构筑物,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协调天然气管道运营企业和有关单位制定具体整改方案,限期整改,费用由管道运营企业承担。 (二)天然气管道建成后,在天然气管道保护范围内新建的建(构)筑物,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费用由业主承担。 (三)新建、改建、扩建天然气管道,需要迁建整改其他设施或要求其它设施所有者采取相应技术措施的,天然气管道运营企业应与有关所有者协商,并按有关规定标准给予一次性的补偿;事先与天然气管道运营企业有协议的,按协议规定办理。 共4页 当前为第1页 上一篇: [有效] 下一篇: [有效] (责任编辑:admi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