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码头、利用岸线的水上浮动设施等容貌与周围景观相协调,不得堆放杂物或者在设施外体乱贴、乱画、乱挂、乱设广告,将各种废弃物排入水中;出现破旧、污损的,所有者、使用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及时清洗、粉刷和修饰。
违反本条前款第(四)项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居住小区和居民庭院容貌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外墙及公共区域墙面无乱张贴、乱刻画、乱涂写;
(二)道路路面完好,排水通畅;
(三)公共设施和公共娱乐、健身休闲设施规范设置,合理布局,整洁完好;
(四)垃圾收集容器、垃圾转运站、公共厕所等环卫设施规范设置,学会最新的工伤保险条例。定期保洁和维护;
(五)绿化植物适时养护,生长良好,无枯枝死树、缺苗断空;
(六)裸土地面实施铺装或者绿化;
(七)不得在共有区域内违法搭建、摆摊设点、乱堆乱停、种植农作物,毁坏、侵占绿地。
第二十三条 设置户外广告、牌匾标识等户外设施,应当根据城市的风貌、格局和区域功能、道路特点等统一规划,整体设计,分区控制,合理布局,保持城市容貌的整体美观和协调。
第二十四条 设置户外广告、牌匾、条幅、电子显示屏、宣传栏、实物造型、空中漂浮物、充气模型等户外设施,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户外设施设置的管理,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对利用公共汽车、电车、轮渡船和出租汽车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依法加强监督管理。
户外设施设置人应当按照批准的要求设置。
第二十五条 户外设施设置人应当对户外设施进行日常检查和维护,出现差错、破损、倾斜、残缺、污损、褪色的,应当及时维护或者更新;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灯箱形式的户外设施应当显示完整,出现断亮、残损的,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更新。
违反本条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按照每处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城市照明以道路照明为主,景观照明和业态照明为辅,按照经济实用、节约能源、保护环境和美观和谐的原则设置照明设施。
第二十七条 区、县(市)市容环卫部门应当在街路、广场等人流密集场所设置公共信息栏;机场、火车站、地铁站、长途汽车客运站、客运码头、劳务市场等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物业服务企业、社区物业服务机构,应当在本服务区内适当场所设置公共信息栏,供单位和个人发布信息,并负责管理和保洁。
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居民住宅楼道,树木和地面上乱喷涂、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
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清除,按照每处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喷涂、刻画、张贴的内容中公布通信工具号码的,经核实后,通知通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章 城市环境卫生
第二十八条 街路及其他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应当按照作业规范和环境卫生标准,定时清扫、及时保洁;适合机械化清扫和水冲洗作业的街路,应当实行机械化清扫和水冲洗作业。
新建、扩建的城市道路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与市、县(市)市容环卫部门进行环境卫生保洁责任交接。
第二十九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理和建筑垃圾处置等直接关系公共利益项目的经营市场准入,实行特许经营制度。
第三十条 授予特许经营权,应当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特许经营者。通过公开招标方式无法确定的,可以采取邀请招标方式。
第三十一条 特许经营期限根据项目的经营规模、经营方式、投资回报周期等因素确定。
特许经营期届满,应当重新选择项目的特许经营者。在同等条件下,原特许经营者享有优先权。
第三十二条 特许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转让、出租、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特许经营权;
(二)超越特许经营协议约定的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三)擅自停业、歇业;
(四)擅自转让、出租、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特许经营项目中保证生产产品、提供服务的设施、设备等资产;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