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颁布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新政办发〔2011〕56号 【颁布时间】 2011-04-29 【生效时间】 2011-11-28 【时效性】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政办发〔2011〕56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种畜禽生产经营行为,提高种畜禽及其产品的质量,促进畜禽遗传资源的保护和利用,根据《》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遗传资源保护及利用、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单位(含联合育种组织)、个人,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农牧户饲养的种畜禽用于自繁自养和有少量剩余仔畜、雏禽出售的,农牧户饲养种公畜进行互助配种的,不需要办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三条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审核发放实行分级管理。 (一)生产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发证。 (二)畜禽原种场、祖代场、保种场、跨地州推广种畜禽的重点繁育场或父母代场、联合育种组织以及经营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由自治区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三)在本地州行政区域内推广种畜禽的繁育场、父母代场及县级畜禽改良服务机构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糖尿病最新中医疗法。由地(州、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报自治区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四)家畜配种站(点)、家禽孵化场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县(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报地(州、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申请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的条件依照农业部发布的《家畜遗传材料生产许可办法》(农业部令第5号)执行。 第五条 申请自治区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畜禽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生产经营的种畜禽品种、来源 1.生产经营的种畜禽必须是通过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审定或鉴定的品种、配套系,或经批准引进的境外品种、配套系,并符合自治区畜禽良种繁育体系规划和布局; 2.种畜禽来源清楚。自主培育及从国内引进的应具有《种畜禽合格证》、《种畜系谱》及检疫合格证明;从国外引进的应具有法定授权机构提供的系谱资料和检疫合格证明。 (二)生产群体规模(指单品种数量) 1.种牛场 肉牛(兼用牛)一级以上基础母牛不少于200头 奶牛一级以上基础母牛不少于300头 2.种羊场 细毛羊一级以上基础母羊不少于1500只 半细毛羊一级以上基础母羊不少于1000只 绒山羊一级以上基础母羊不少于1000只 地方肉羊(兼用羊)一级以上基础母羊不少于1500只 进口肉羊一级以上基础母羊不少于200只 其它绵羊的基础母羊不少于5000只。 3.种马场一级以上基础母马不少于100匹 4.种猪场 单品种一级以上基础母猪不少于200头 配套系一级以上基础母猪不少于400头 5.种禽场:种鸡场饲养规模以母系的母鸡计算。《爱上汤加丽》续写赤裸神话。 祖代鸡场,常年饲养量在3000只以上,为3-4个系配套。 父母代鸡场,常年饲养量在5000只以上,为本品种所规定的双杂交配套。 6.地方保护的畜禽品种群体规模(单品种规模) 牛、马、猪、驴、驼骆 基础母畜100头(匹、峰)以上 羊基础母羊200只以上 鹿基础母鹿100只以上 家禽基础母禽300只以上 7.其它种畜禽另定。 (三)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种畜禽饲养、繁育、防疫、诊疗场地及设施设备。 共4页 当前为第1页 上一篇: [有效] 下一篇: [有效] (责任编辑:admi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