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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经典案例及解析(三)(四)

时间:2011-12-06 15:28来源:落尽繁华 作者:引领世人 点击:
经典案例 案例23 某县水泥厂和服装厂达成一份联营协议,约定由服装厂向水泥厂注入资金200万元,水泥厂每年支付给服装厂利润20万元,两年后归还服装厂的出资,并且服装厂的利润分配不受水泥厂盈亏的影响。协议达成后,为保证水泥厂能正常履行协议,水泥厂请当

经典案例


案例23


某县水泥厂和服装厂达成一份联营协议,约定由服装厂向水泥厂注入资金200万元,水泥厂每年支付给服装厂利润20万元,两年后归还服装厂的出资,并且服装厂的利润分配不受水泥厂盈亏的影响。协议达成后,为保证水泥厂能正常履行协议,水泥厂请当地化肥厂以其自有厂房向服装厂提供抵押担保,并就抵押事宜到有关登记机构办理了抵押登记。

[问题]1.抵押权是否已成立?为什么? 2.如果化肥厂明知联营协议有问题仍提供抵押担保,应承担什么责任?


案例24


1996年6月23日,某甲向当地工商银行申请贷款,工商银行要求其提供担保,某甲即同意以其所有的一套住房作为抵押物。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由于银行工作人员的疏忽,双方并未到有关登记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问题]1.房屋抵押权是否已生效?为什么? 2、如果房屋抵押权尚未生效,工商银行应采取什么补救措施?


案例25


小陈为向当地建设银行申请个人消费贷款,用其所有的一辆夏利轿车作抵押,该车价值15万元。借款合同签订当日,双方就该车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后小陈在驾车外出途中,被一辆货车由后面追尾,造成夏利车严重损坏,价值减至9万元。经查,造成该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在货车司机。此外,货车司机已准备赔偿小陈经济损失5万元。

[问题] 1.如果建设银行要求小陈另外提供担保,以确保其到期还本付息,这种要求是否合理? 2.对于赔偿费5万元,建设银行能否用其作为担保?为什么?


案例26


1994年8月20日。某彩电厂与某仓储公司签订了一份彩电仓储保管合同,由仑储公司负责保管彩电厂的500台彩电,彩电厂一次性给付保管费5000元。不久、因仓储公司职员管理不慎,引起火灾,使得库房被焚毁。据查,火灾发生后。某彩电厂的500台彩电全被焚毁。该种型号彩电的成本价为每台1800元,出厂价为每台2000元,而且,这500台被焚毁的彩电都早已与其他销售单位订立了销售合同,只等发货。火灾发生之后,彩电厂为了维护其厂家信誉,按合同约定,付给其他购买单位货款总额5%的违约金。损害发生后,彩电厂与仓储公司就损害赔偿问题进行了多次协商,均因双方对损害赔偿数额分歧太大不欢而散。同年11月,某彩电厂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仓储公司赔偿其全部损失。

[问题]1.什么是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2.仓储公司应该赔偿彩电厂哪些损失?


案例27


1996年8月,严某携带一台收音机到某维修部修理,并约好一周后交费取货。一周后,严某来取收音机,维修部让严某交修理费20元,严某认为收费太高,双方协商不成,严某只好说:“要不这样,我还有一台电视机要修,一起给你修,但一定要少收费。”谁知严某拿来电视机,修理部不但不修,反而扬言要扣下其电视机。因为收音机没人买,对于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但旧电视还是有销路的。严某无奈,只好向法院起诉。

[问题]1.修理部扣留电视机的行为是否合法? 2.留置权有哪些成立要件?


案例28


公民王某承包村里的鱼塘,经过精心饲养经营,收成看好。就在鱼要大量出塘上市之际,王某不幸溺水而死,而其两个儿子都在外地工作,无力照管鱼塘。王某的同村好友李某便主动担负起照管鱼塘的任务,并组织人员将鱼打捞上市出卖,获得收益4万元,其中,应向村里上缴1万元,李某组织人员打捞出卖鱼所花费劳务费及其他必要费用共计2000元。现李某要求王某的继承人支付2000元费用,并要求平分所剩2.8万元款项。

[问题]1.公民李某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 2.李某的要求是否合法?


案例29


刘某,以放牧为生,某日突然发现自己的牛群里多了一头大黄公牛,周围的人也无人询问此牛。几天后,其妻劝刘某将此牛卖掉。以免惹出麻烦,刘某便以自己的牛为名,去村委会开出证明,到市场上将牛以1200元的价格出卖给邻村的王某。一天,此牛被失主李某发现,便要求王某返还。王某称牛是从刘某处买的,并有证明为据,拒不交牛。于是李某便找到刘某,要求其返还卖牛所得的1200元。刘某认为牛又不是他偷的,也不是拣的,而是自己跑来的,合理合法,拒不承担责任。李某只好诉到法院,要求刘某返还卖牛所得1200元。

[问题]1.刘某的行为是什么性质的行为? 2、法院是否应支持李某的诉讼请求


案例30


1995年3月,王某因经营需要,向胡某借款4万元并订有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还款期为两年,丁某为王某还款的保证人。1996年4月,王某还给胡某2万元。1996年6月,王某因急需资金,又向胡某借款4万元,并约定与前次未还借款到期一并还清,双方均未告知丁某。两年期满,王某无力偿还所欠6万元欠款。因此,胡某请求丁某偿还借款。

[问题]1.丁某是否负有偿还借款的责任? 2.丁某应偿还多少借款? 3.丁某偿还借款后能否向王某追偿?


案例31


甲公司与乙公司于1996年10月签订一买卖钢材的合同,总价值13万元,并约定甲公司于1996年12月前交付货物,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了2.5万元的定金。合同签订后,钢材价格急剧上涨,甲公司受利益驱动,虽经乙公司多次催促,直至合同履行期满仍未交货。于是,乙公司要求甲公司返还定金。

[问题]1.甲公司和乙公司约定的定金是否有效? 2.乙公司可以向甲公司请求返还多少金额?


案例32


甲厂因急需柴油,与乙厂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双方商定,乙厂在一个月内筹集0号或10号柴油10吨供给甲厂,每吨单价为1200元。合同生效后,甲厂按合同约定支付了2000元定金,乙厂也在合同生效后的第25天,依约定向甲厂发运了0号柴油10吨。因当时气温下降,0号柴油无法投入使用,故甲厂要求乙厂改供10号柴油或者退货。乙厂认为其所供0号柴油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和合同规定,既不应换货,也无货可换;同时要求甲厂依约支付货款,不能退货。

[问题] 1.本合同所生之债是简单之债还是选择之债?为什么? 2.甲厂要求乙厂换货或退货的理由能否成立?为什么?


案例33


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价值50万元的彩电。合同约定,甲公司先预付20万元货款,其余30万元货款在提货后三个月内付清,并由丙公司提供连带保证担保,但未约定保证范围。提货一个月后,甲公司在征得乙公司同意后,将30万元债务转移给尚欠其30万元货款的丁公司。对此,丙公司完全不知情。至债务清偿期届满时,乙公司要求丁公司偿还30万元货款及利息,而丁公司因违法经营被依法查处,法定代表人不知去向,公司的账户被冻结。于是,乙公司找到丙公司,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丙公司至此才知道甲公司已将其债务转让给丁公司,遂以此为由拒绝承担责任。双方为此发生争议,乙公司诉至法院。

[问题] 1.丙公司保证担保的范围应如何确定? 2.甲公司转让债务的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 3.丙公司是否应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为什么?


案例解析

案例23抵押权的从属性


1.押权并未成立。《担保法》第5条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本案中,由于水泥厂与服装厂之间的协议明 为联营,实际上是借贷合同。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企业之间借贷是非法的,属无效行为,因此主合同实际上是无效合同,抵押合同作为从合同自然也无效,抵押权不成立。

2.化肥厂应承担过错赔偿责任。《担保法》第5条规定:“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如果化肥厂明知主合同是有理疵的仍提供担保,应认定其主观上有过错,并应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过错赔偿责任。


案例24房屋抵押权的登记制度


1.屋抵押权尚未生效。根据《担保法》第42条的规定,以下列财产抵押的应当进行登记:(1)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2)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3)以林木抵押的;(4)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5)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以上均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这一规定表明,以房屋进行抵押的,必须履行登记手续才能设定抵押权,未经登记,抵押权不能产生。因此,本案中;某甲未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权不产生。

2.工商银行可要求某甲补办抵押登记。虽然抵押权并未产生,但工商银行与某甲之间的抵押合同是成立的,工商银行可以基于合同要求某甲补办抵押登记手续


案例25抵押权的物上代位权


1. 种要求并不合理。《担保法》第51条规定:“抵押人对抵押物价值减少无过错的,抵押权人只能在抵押人因损害而得到的赔偿范围内要求提供担保。抵押物价值未减少的部分,仍作为债权的担保。”本案中,既然造成抵押物损失的全部责任在货车司机,小陈并无可归责的过错,因此,银行无权要求小陈提供新的担保。

2.银行可用该赔偿金作为担保。本案涉及抵押权的物上代位权,即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代位物。抵押权是把握抵押物的交换价值的权利,属于 一种价值权,因此,抵押物的形态或性质上发生变化时,只要仍能维持其交换价值,抵押权的效力也就及于抵押物的代位物。银行可就汽车价值减少部分的赔偿金行使担保权。

案例26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的赔偿责任

1.所谓直接损失,又称积极的损害,它是指当事人已有的合法利益,因可归责于加害人的原因事实发生,以致减少的利益。而间接损失又称消极的损害,它是指被损害人本可获得的预期利益,但由于可归责于加害人的原因事实发生,以致丧失的利益。根据民法原理,在民事纠纷中,须赔偿的损失不仅包括直接损失,而且包括间接损失。2.本案中,仓储公司赔偿彩电厂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两部分。直接损失是指对彩电厂的500台彩电进行折价赔偿,按成本价计算:1800×500=元;间接损失则包括彩电厂因此次火灾而负担的违约金损失和失去的本可获得的彩电销售利润,具体计算如下:违约金损失为2000×500×5%=元,本可获得的利润为:(2000—1800)×500=元。因此,仓储公司总共应赔偿彩电厂的数额为十(十)=元。


例27留置权的成立要件 ?


1.修理部占有电视机的行为是非法扣押。行使留置权以权人占有——定的财产为前提,但占有财产必须不是因侵权行为取得。本案中修理部强行扣押严某的电视机,已构成侵权行为,留置权不成立。 2.留置权成立的要件包括:(1)债权人必须占有一定的财产。债权人对于财产的占有,是留置权成立的要件及存续的要件。(2)占有的财产必须是债务人的动产。占有人必须是因合同而取得债权。(4)债权的发生与动产有牵连关系。


案例28无因管理及其效力


1.李某的行为属于无因管理。无因管理是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服务的行为。在本案中,在王某死后其鱼塘无人照管的情况下,李某为了王某的利益,主动为其管理,应认定为无因管理。 2.李某提出支付2000元费用的要求应予支持,平分2.8万元余款的要求不予支持。《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可见,2000元费用系李某组织人打捞出卖鱼所支付的必要费用,应得到偿付;而李某要求平分2.8万元余款的要求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案例29不当得利及其效力


1.刘某的行为属于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或合同上的根据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损害的行为。本案中,刘某见自己牛群里多出一头牛后,故意占为已有,没有合法根据,并以非法手段骗得卖牛证明卖掉此牛,取得不当利益,属于不当得利。 2.法院应支持李某的诉讼请求。《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在本案中,刘某卖牛所得的1200元属于不当利益,应返还给受损失人李某。


案例30保证人的担保责任


1.丁某负有替王某偿还借款的责任。依据我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当债务人不履行或无力履行债务时,保证人应承担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义务。本案中,债务人无力偿还借款,债权人胡某有权要求担保人丁某承担还款责任。 2.丁某负有偿还2万元借款的责任。本案中,丁某所担保债务的范围为第一次借款的4万元,当王某于1996年4月偿还胡某2万元后,丁某的保证责任也随之减少为2万元。至于王某的第二次借款,因丁某并不知晓,谈不上作保问题,因而不承担保证责任。http://www.hnfzb.gov.cn/a/falvzhuanti/zhapianzuidegouchengyaojian/2011/1204/46556.html。因此,丁某仅负有向胡某承担2万元借款的保证责任。 3、可以。我国《担保法》第31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案例31定金的数额及罚则


1.甲、乙两公司约定的定金2.5万元合法有效。根据我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的数量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总额的20%。在本案中,甲、乙两公司在签订买卖钢材的合同中约定定金作为担保,且约定定金的金额为2.5万元,未超过主合同标的13万元的20%,故合法有效。 2.乙公司可以请求甲公司返还5万元定金。《担保法》第89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在本案中,甲公司收受乙公司定金2.5万元后,不履行约定的义务,应双倍返还乙公司定金5万元


案例32债的种类


1.本合同所生之债为选择之债。所谓简单之债,是指债的标的是单一的,当事人只能以该种标的履行的债,当事人没有选择的余地。所谓选择之债,是有选择权的当事人可从两个以上的标的中选择其一来履行的债。本案中,甲、乙两厂约定,乙厂可以筹集0号或10号柴油供给甲厂,因此,是属于选择之债。 2.甲厂要求乙厂换货或退货的理由不能成立。因为选择之债的债务人有权选择任何一种标的履行义务。


案例33保证的范围及效力


1.丙公司应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担保法》第21条规定: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本案中,丙公司与乙公司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范围未作约定,因此,依本条规定应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即丙公司应对甲公司欠乙公司的30万元主债务及利息等承担全部保证责任。 2.有效。《民法通则》第91条规定:“合同一方将合同的权利、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本案中,甲公司经乙公司同意,将其欠乙公司的债务转让给丁公司,因此,甲公司与丁公司间的债务转让具有法律效力。 3.丙公司不继续承担保证责任。《担保法》第23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本案中,乙公司许可甲公司转让债务给丁公司,但未取得保证人丙公司的同意,所以丙公司不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案例34


张某系甲商贸公司员工,曾长期代表甲商贸公司充当采购员与乙家电生产厂家进行购销家电活动。1998年3月,张某因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被甲商贸公司开除。但是,甲商贸公司并未收回给张某开出的仍然有效的介绍信和授权委托书。张某凭此介绍信以甲公司的名义又与乙家电厂家签订了10万元的家电购买合同,并约定在交货后一个月内付款。乙家电厂家在与张某签订合同时,并未得知张某已被开除一事。乙家电厂家在向张某交货一个月后,张某仍未付款,也不知其下落。乙家电厂家于是向甲商贸公司要求支付10万元货款,甲商贸公司以张某已被开除与其无关为由拒绝支付,双方发生争执。

[问题] 1.张某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 2.甲商贸公司是否应承担支付货款的责任?


案例35


甲汽车销售公司与乙汽车制造公司签订了一份轿车买卖合同。由于甲公司的业务员丁某对汽车型号不太熟悉,因此,在签订合同时,将甲公司原先想买的B型号轿车写成了A型号轿车。虽然乙公司提供的型号不是甲公司原想购买的B型号轿车,但A型号轿车销量也不错。甲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提货并支付了货款。

[问题]1.丁某的行为属于合同法上的什么行为?其效力如何? 2.甲公司在支付货款后是否还能行使撤销权?


案例36


甲公司向乙商业银行借款10万元,借款期限为一年。借款合同期满后,由于甲公司经营不善,无力偿还借款本息。但是丙公司欠甲公司到期货款20万元,甲公司不积极向丙公司主张支付货款。为此,乙商业银行以自己的名义请求法院执行丙公司的财产,以偿还甲公司的借款。

[问题] 1.法院是否应支持乙商业银行的请求? 2.若乙商业银行行使代位权花费3000元必要费用,此费用应由谁承担?


案例37


甲集团公司准备建一栋办公大楼,乙建筑公司在得知此情况后。就向甲公司发出一份详细的书面要约,并在要约中注明:“请贵公司于6月20日前答复,否则该要约将失效。”甲公司于6月22日向乙公司发出承诺,但其后未得到乙公司的答复。

[问题]1.若乙公司发出要约后想撤销该要约,其是否能行使撤销权? 2.甲公司发出的承诺属于什么性质?


案例38 :


刘某和王某是同村农民,刘某因无耕牛便向王某借用一头公牛耕地。在借用过程中,双方达成买卖该公牛的合同。合同约定,刘某以1200元的价格购买该耕牛,在支付价款前,所有权仍属于王某。

[问题]1.该合同关于王某保留所有权的约定是否有效? 2.该合同的生效时间如何确定?


案例39


甲商场与乙家电厂签订了一份买卖彩电的合同。合同约定,甲商场向乙家电厂购买2000台彩电,每台价格2000元,共计400万元,合同生效后一个月内交付,交付地点为甲商场所在地。不料,在运输过程中遇山洪暴发,彩电进水大部分被损,损失达300万元。

[问题]1.彩电受损造成的损失应由谁承担? 2.若山洪是由于甲商场原因导致延期交付而遭遇的,此损失风险应由谁承担?


案例40


1990年,李某作为承祖人与房主王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赁王某私房两居室,期限为15年,租金每月300元。以后数次变更租金,至1996年,租金为每月1000元。1996年9月21日,王某因儿子出国,急需用钱,便与孙某签订借款协议,以两居室作抵押,借款20万元。王某到期未能还款,又与孙某协商将房屋作价20万元,冲抵债务,王某即通知李某并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此后,孙某通知李某,该房屋已归其所有,要求李某腾房。李某以无房可租为由,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要求继续租赁。双方发生分歧,而诉至法院。

[问题]1.原租赁合同是否继续有效? 2.为什么王某冲抵债务时要通知李某?有何法律依据?


案例41


1992年,上海某无线电厂使用国际融资租赁方式,经中国银行上海分行担保,从日本三菱集团租进一套全新单放机磁头生产线。购买该生产线连同技术专利费共计2亿日元。双方在租赁合同中约定,租赁期限五年,从第二年开始,每半年支付一次租金,租金包括九次分期支付的价款、贷款利息及租赁手续费等。租金支付采取产品返销方式。租赁期满,以100日元象征性作价方式把设备所有权转归上海某无线电厂。由于上海某无线电厂圆满完成了租赁合同所约定的义务,最后在五年的祖赁期满后,无线电厂向日本三菱集团象征性地支什了100日元后,取得了该套单放机磁头生产线的所有权。

[问题]1.什么是融资租赁? 2.本案中的融资租赁合同有何特殊之处?


案例42 :


徐梅从北京某著名大学毕业后,经过申请获得美国哈佛大学的录取通知书,但没有得到全额奖学金。正在她为学费发愁之际,早年移居美国的伯父徐强通过电子邮件表示:如果徐梅能够顺利完成学业;取得硕士学位,他将向徐梅提供所有的学习生活费用。徐梅表示同意,于是赴美读书。不久其伯父去世,遗产由其女徐丽莎继承。临终前,徐强吩咐其女按时用自己在中国大陆合资企业中的收益支付徐梅在美期间的学习生活费用。但徐丽莎拒绝支付。徐梅向中国法院起诉,要求徐丽莎按时支付有关费用。

[问题]1.徐梅与其伯父之间的赠与合同从何时起生效? 2.本案中徐梅的请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


案例43


1998年中秋节前,北京某商场从广州订购了价格不等的月饼5000盒,准备充实节日市场,创销售、盈利新记录。9月16日,某商场在广州火车站办理托运事宜,运费为7925元,广州火车站当日承运,运期为8天,预计24日可以抵达北京火车站。后因中途耽搁,该货物延期10天,即于10月3日才到达北京火车站。因中秋节已过,某商场月饼销量骤减,尚有大量积压,损失近4万元。某商场要求承运部门赔偿经济损失元,但承运部门只同意给付逾期违约金。为此双方诉至法院。

[问题]1.逾期交货,承运人应承担什么责任? 2.本案中,某商场的请求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吗?为


案例44


周女士是一位保龄球爱好者,而且酷爱宠物猫。一天,她去打球,顺便把猫也带上,由于球馆不让带宠物,于是她将猫用外衣包好带进馆中,然后将衣物和猫一起放在存物柜中锁好。打完球后,发现衣物和猫都不见了。周女士找球馆经理理论,要求赔偿,双方意见相左,话不投机。周女士一气之下告到法院,要求球馆赔偿衣物及宠物猫的损失共计8500元。

[问题]1.球馆应不应该赔偿周女士的衣物损失?为什么? 2.球馆应不应该赔偿周女士的宠物猫的损失?为什么?


案例解析

案例34表见代理及责任承担


1.张某的行为属于表见代理。《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本案中,张某被甲公司开除后,实际上代理权已经终止,但甲公司却并未收回介绍信和授权委托书,也未通知乙家电厂家。乙厂家在善意、无过失的情况下与张某签订了合同,符合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属于表见代理。2.甲公司应承担支付货款的责任。依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表见代理订立的合同有效,在本人与相对人间产生法律效力,本人应受合同效力的约束。因此,甲公司应承担向乙家电厂家支付10万元货款的责任。


案例35可撤销合同及其撤销权的消灭


1、丁某的行为属于重大误解的行为。重大误解行为是可撤销、可变更的合同行为。依据《合同法》第54条的有关规定,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后果与自己的思想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本案中,丁某对购买标的发生了误解,并且价值巨大,应认定为重大误解,属于可撤销、可变更的合同行为。 2.甲公司不能再行使撤销权。根据《合同法》第55条的有关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本案中,甲公司在明知车型有错的情况下,仍按合同约定提货,并支付货款,应视为以自己的行为放弃了撤销权。


案例36代位权及其行使范围


1.法院应支持乙商业银行的请求。《合同法》第73条第l款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本案中,甲公司怠于行使对丙公司的债权,损害了债权人乙商业银行的利益,因此,乙商业银行有权行使代位权,请求人民法院执行丙公司的财产以偿还甲公司的借款。 2.花费的3000元费用应由甲公司承担。《合同法》第73条第2款规定:“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案例37要约不得撤销及逾期承诺


1.乙公司不能行使撤销权。依据《合同法》第19条的有关规定,要约中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的,要约不得撤销。本案中,乙公司在要约中确定了承诺期限为6月20日前,因此,此要约不能撤销。 2.甲公司发出的承诺视为新要约。《合同法》第28条规定:“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本案中,甲公司超过承诺期限才发出承诺,并且,乙公司未通知承认该承诺有效。因此,甲公司的行为应视为是一个新要约。


案例38所有权保留买卖


1.约定有效。《合同法》第13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可见,本案中,刘某和王某约定在刘某支付价款前,耕牛的所有权仍属于王某的做法是正确的。 2.该合同的生效时间为王某出借该耕牛时交付耕牛的时间。《合同法》第140条规定:“标的物在订立合同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的时间为交付时间。”本案中,刘某和王某在订立合同前,耕牛已为买受人刘某占有,因此,该合同的生效时间为交付该耕牛的时间。


案例39买卖合同的风险承担


1.彩电受损造成的损失应由乙家电厂承担。《合同法》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中,彩电的灭失是在乙家电厂交付之前发生的,因此,此风险应由乙家电厂承担。 2.应由甲商场承担。《合同法》第143条规定:“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交付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本案中,若因甲商场的原因导致延期交付而遭遇山洪,此风险自然应由甲商场承担。


案例40买卖不破租赁


W R V p i O @ H @ 1.我国《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这在理论上称作“买卖不破租赁”。买卖是所有权的转移,依据物权优先的原则,买卖本应破租赁。《合同法》特别规定买卖不破租赁,则表明租赁权物权化,具有物权化的效力。这样做更加有利于保护承租人的利益,维护租赁关系的稳定。本案中,尽管房屋所有权人已经发生变更,但房屋租赁合同仍然有效,李某可以继续租赁该房屋。 2.《合同法》第230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在本案中,王某因无力还债,以租赁物冲抵债务,应通知承租人李某,因为承租人李某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案例41融资租赁合同


1.所谓融资租赁,是指由出租方融通资金后,根据承租方的选择,以出租方的名义购买租赁物,并将租赁物出租给承租方的行为。因此,融资租赁是具有融资、融物双重功能的租赁交易,它涉及出租方、承租方和供货人三方当事人,并由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等两个以上的合同所构成。 2.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出租人三菱集团本身就是全新单放机磁头生产线的生产厂家,它既是出租人又是供货人。所以合同中约定,在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交足租金后,无线电广只需付象征性价格即可取得该套单放机磁头生产线的所有权


案例42赠与合同


1.徐梅与其伯父徐强之间的赠与合同具有道德义务性质。根据<合同法>第188条的规定,与一般赠与合同的实践性不同,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是属于诺成性合同。因此,该合同应当从双方达成赠与一致时起生效。 2.赠与人徐强去世后,遗产继承人在继承遗产权利的同时,也应当继承被继承人的义务,故赠与人之女徐丽莎有责任继续按原赠与合同的约定履行赠与义务。本案中,徐丽莎拒不履行赠与义务时,受赠人有权要求其履行。徐梅的请求应该得到法院的支持。


案例43运输损失的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承运人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货物运至目的站交付收货人,属于逾期交货。根据《合同法》和《铁路法》的有关规定,承运人应当承担逾期交货的违约责任,即向收货人交付逾期违约金。 2。至于收货人的其他损失,不能由承运人负责。这是因为在货物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责任范围只是对运输货物的实际损失承担赔偿义务,即使本身的价值因逾期造成季节性减价,其差价部分也不应由承运部门承担。因此,本案中某商场的请求不能完全得到支持,它只能获得承运部门赔付的逾期违约金 ,


案例44寄存人的告知义务与相应的赔偿责任


1.球馆应该赔偿周女士的衣物损失,因为周女士与球馆之间存在一份有偿保管合同。根据保管合同的基本原理,保管物的毁损、灭失风险应由保管人承担。所以,本案中周女士所丢失的衣物应该由球馆赔偿。 2.球馆不应该赔偿周女士的宠物猫的损失。根据《合同法》第370条的规定,对于那些属于必须采用特殊措施才能保管好的物品,寄存人应当向保管人作出说明。本案中周女士违反了合同的约定,没有履行告知义务,由此造成的损失,责任自负,球馆没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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