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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甲公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等商标

时间:2011-12-12 13:55来源:DUCKY 作者:亚马迅 点击:
广东省甲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或判令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做出异议复审裁定。其主要理由是:一、原审判决认定“xxx”属于广东省乙公司的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证据不足,认定事实错误。第一,广东

  广东省甲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或判令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做出异议复审裁定。其主要理由是:一、原审判决认定“xxx”属于广东省乙公司的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证据不足,认定事实错误。第一,广东省甲公司认可“xxx”知名,但并不认可“xxx”是知名商品,只有“珠江桥”牌xxx酒和“远航”牌xxx酒才是知名商品;第二,虽然“双蒸”工艺的使用在减少,但并非不再(或很少)使用,该工艺具有传统工艺的公知公用性,不具有任何显著特征;第三,你看表见代理的特征。南海市九江镇政府函和广东省经济委员会文件因发文主体与广东省乙公司有利害关系,也没有进行调查,其所做出的xxx酒由广东省乙公司独家生产的结论不能反映真实情况,《南海县土特产资料选编》只能证明1983年广东省乙公司在生产xxx酒,并不能证明其为xxx酒的唯一生产单位;第四,广东省甲公司和广东省乙公司之间的有关协议和协商中并未明确两者之间是出口代理经销关系,实际上,两者之间是定牌生产和来料加工关系,在先有了广东省甲公司委托广东省乙公司等生产“珠江桥”牌xxx酒后才有广东省乙公司的生产行为;第五,南海市酒厂与广东省乙公司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原审判决关于“南海市酒厂是以广东省乙公司名义生产xxx酒,产品质量由广东省乙公司承担”的认定主要证据不足,属于认定事实错误;第六,原审判决关于“珠江桥”牌xxx酒只销往海外,在国内市场上只有广东省乙公司的产品的认定错误,实际上,广东省甲公司的“珠江桥”牌xxx酒既有内销、也有外销,在国内外均有影响;第七,xxx酒除广东省乙公司外还有南海市酒厂和大浦酒厂也在生产,且均与广东省甲公司的“珠江桥”牌xxx酒有密不可分的关系,因此原审判决关于xxx名称与广东省乙公司有密不可分关系的认定是错误的。二、被异议商标中的“玖江”是“九江”的大写形式,对相关公众而言,“玖江双蒸”会理解为九江地区的双蒸工艺名称,不具有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本身无显著特征,因此原审判决认定被异议商标有显著特征属于对商标法第十一条的错误理解。三、“知名商品特有名称”中的“特有”是指“单独使用”而非“通用”,原审判决将“单独使用”和“通用”相混淆,属于对“知名商品特有名称”认定错误,而且原审判决对使用xxx的主体在认定上也前后矛盾,混淆了生产者和经营者的范畴。四、原审法院和商标评审委员会只能就被异议商标“玖江双蒸”的有关事实进行审查,但实际却超范围审查了“xxx”的有关事实。五、行政诉讼法规定违反法定程序构成具体行政行为被撤销的条件,在广东省甲公司提出商标评审委员会程序违法的问题后,原审判决以并未由此导致不利裁定发生的事实为由驳回广东省甲公司的主张属于对法律适用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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