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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
【颁布单位】 【发文字号】 【颁布时间】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xxgk/zfxxgk/bmwj/1049/content__0.html
【全文】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中心城区市政设施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中心城区市政设施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中心城区市政设施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中心城区市政设施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六政办〔2011〕8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试验区、示范园区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六安市中心城区市政设施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1年7月28日市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六安市中心城区市政设施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政设施管理,充分发挥市政设施功能,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安徽省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六安市中心城区市政设施的规划、建设、养护、维修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政设施管理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协调发展和建设、管理、养护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 市城市综合管理部门是我市市政设施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市政设施管理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公安、工商、环保、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市政设施管理工作。
第五条 鼓励和支持市政设施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先进技术、先进产品,提高市政设施管理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市政设施的义务,对损害市政设施的行为有进行劝告、制止和检举的权利。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 市政府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市政设施专业规划,按规定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根据市政设施专业规划,会同市城市重点工程实施单位、市城市综合管理部门编制市政设施年度建设计划,并按规定的报批程序报批后实施。
市政设施建设应当根据市政设施专业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进行。
第八条 新的城市开发和旧城改造,应当把城市规划确定的市政设施建设项目纳入综合开发和改造计划,配套建设。
新的城市开发中市政设施建设应当与基本建设工程总体上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旧城改造应当因地制宜,合理利用已有资源,做到市政设施与原有建筑的有机统一。
第九条 市政设施建设资金可采取政府投资、银行贷款、发行债券、企业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投资等多种形式筹集。
第十条 政府投资的市政设施,原则上由市政府确定的相关单位组织建设。
企业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投资的市政设施建设,由投资主体或其委托的单位组织实施。
城市住宅区、开发区内的市政设施建设,应分别纳入住宅区、开发区的开发建设计划配套建设。
第十一条 市政设施建设项目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市城市重点工程实施单位、市城市综合管理部门审查后,按基本建设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市政设施建设项目实行招标投标和监理制度。
第十三条 承担市政设施规划、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按照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任务。
市政设施的规划、设计、施工、监理,应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
第十四条 城市供水、排水、燃气、供电、通信、消防、有限电视等各种管(杆)线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建设工程毗邻市政设施的,应当按国家规定留出安全间距。依附于市政设施的各类公共设施及其地下管线,应当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防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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