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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打击传销规范直销信息系统使用管

时间:2011-12-31 14:38来源:玉生烟 作者:碧海渔樵乔爷 点击: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打击传销规范直销信息系统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工商直字[2011]214号 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打击传销规范直销信息系统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工商直字[2011]2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规范“打击传销规范直销信息系统”的管理及使用,有效发挥信息系统在打击传销规范直销工作中的作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研究制定了《打击传销规范直销信息系统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三日



  打击传销规范直销信息系统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打击传销规范直销信息系统”的管理及使用,有效发挥信息系统在打击传销规范直销工作中的作用,保证信息系统正常运行和信息资源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打击传销规范直销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综合业务管理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依据《》、《》、《直销企业信息报备、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开发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打击传销规范直销信息化工作平台。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管理和使用信息系统的单位和个人。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第二章 职责



  第四条 信息系统的建设使用,按照统一领导、逐级负责、资源共享和安全保密的原则执行。



  第五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直销监督管理局和经济信息中心负责信息系统的建设和推广应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信息系统推广应用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技术指导;



  (二)负责制定信息系统建设的相关数据规范、技术标准,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信息系统数据库的建设和维护;



  (四)负责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上报数据的储存、审核、汇总及统计分析;



  (五)负责各省信息的授权查阅与相关部门信息交换的沟通、组织、协调工作。



  第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统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副省级、地市级和县(区)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辖区内信息系统的应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辖区内信息系统的应用工作,负责组织培训、指导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



  (二)负责辖区内信息系统相关的数据规范和技术标准的运用;



  (三)负责辖区内网络建设和技术保障,对于诈骗罪的构成要件。确保辖区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网络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网络的畅通;



  (四)负责组织辖区内信息数据的录入、复核、审核、上报等相关工作和组织开展信息查询、汇总、统计分析工作;



  (五)负责辖区内信息的授权查阅与辖区内相关部门信息交换的沟通、组织、协调工作。



  第七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加强信息系统应用过程中的组织协调、技术保障和使用管理工作,要保证录入数据的及时性、准确性和使用安全性,明确各职能机构的职责权限,确保信息系统联网畅通、数据完整,充分利用系统信息,发挥整体职能作用。



  第三章 系统用户及权限管理



  第八条 用户分类



  信息系统的用户分为:系统管理员、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用户和直销企业用户。



  系统管理员:指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为保证信息系统正常运行,指定负责管理信息系统运行的工作人员。包括: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直销监督管理局管理员和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管理员、副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管理员、地市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管理员和县(区)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管理员;



  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用户:指经各级系统管理员授权的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工作人员;



  直销企业用户:指经国家工商总局直销监督管理局授权并负责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直销监督管理局报备企业信息的直销企业工作人员。



  第九条 系统管理员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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