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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蜂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12-01-11 11:40来源:zzq598 作者:玉美缘 点击:
农业部公告第1692号 养蜂业是农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对于促进农民增收、提高农作物产量和维护生态平衡具有重要意义。 为进一步规范和支持养蜂行为, 加强对养蜂业的管理, 维护养蜂者合法权益, 促进养蜂业持续健康发展, 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 我部组织制定了


  农业部公告第1692号



  养蜂业是农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对于促进农民增收、提高农作物产量和维护生态平衡具有重要意义。 为进一步规范和支持养蜂行为, 加强对养蜂业的管理, 维护养蜂者合法权益, 促进养蜂业持续健康发展,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我部组织制定了《 养蜂管理办法( 试行)》。



  特此公告。



  附件:《 养蜂管理办法( 试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 十三日



  附件:



  养 蜂 管 理 办 法(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支持养蜂行为,维护养蜂者合法权益,促进养蜂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养蜂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农业部负责全国养蜂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养蜂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养蜂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级养蜂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支持发展养蜂,推动养蜂业的规模化、机械化、标准化、集约化,推广普及蜜蜂授粉技术,发挥养蜂业在促进农业增产提质、保护生态和增加农民收入中的作用。



  第五条 养蜂者可以依法自愿成立行业协会和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为成员提供信息、技术、营销、培训等服务,维护成员合法权益。看着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各级养蜂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养蜂业行业组织和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扶持、指导和服务,提高养蜂业组织化、产业化程度。



  第二章 生产管理



  第六条 各级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广泛宣传蜜蜂为农作物授粉的增产提质作用,积极推广蜜蜂授粉技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做好辖区内蜜粉源植物调查工作,制定蜜粉源植物的保护和利用措施。



  第七条 种蜂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出售的种蜂应当附具检疫合格证明和种蜂合格证。



  第八条 养蜂者可以自愿向县级人民政府养蜂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免费领取《养蜂证》,凭《养蜂证》享受技术培训等服务。



  《养蜂证》有效期三年,格式由农业部统一制定。



  第九条 养蜂者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生产。



  各级养蜂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养蜂技术培训和生产指导工作。



  第十条 养蜂者应当遵守《》等有关法律法规,对所生产的蜂产品质量安全负责。



  养蜂者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正确使用生产投入品,不得在蜂产品中添加任何物质。



  第十一条 登记备案的养蜂者应当建立养殖档案及养蜂日志,载明以下内容:



  (一)蜂群的品种、数量、来源;



  (二)检疫、消毒情况;



  (三)饲料、兽药等投入品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剂量;



  (四)蜂群发病、死亡、无害化处理情况;



  (五)蜂产品生产销售情况。



  第十二条 养蜂者到达蜜粉源植物种植区放蜂时,应当告知周边3000米以内的村级组织或管理单位。接到放蜂通知的组织和单位应当以适当方式及时公告。在放蜂区种植蜜粉源植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避免在盛花期施用农药。确需施用农药的,应当选用对蜜蜂低毒的农药品种。



  种植蜜粉源植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施用农药3日前告知所在地及邻近3000米以内的养蜂者,使用航空器喷施农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作业5日前告知作业区及周边5000米以内的养蜂者,防止对蜜蜂造成危害。



  养蜂者接到农药施用作业通知后应当相互告知,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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