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用,在线等谢谢 主要是事实认定问题,不是什么原则不原则。 没有。因为“逃避”与“诈骗”本身就是两个词、两个概念。 罪刑法定原则第五条:刑法的处罚范围与处罚程度必须具有合理性:只能将值得刑罚科处的行为规定为犯罪,禁止将轻微危害行为当作犯罪处理;处罚程度必须适应现阶段一般人的价值观念。 过路费368万加上处罚金200万元,这点上一审法院违背了刑法的基本原则。 诈骗罪并不限于骗取有体物,还包括骗取无形物与财产性利益。(诈骗罪.犯罪构成.客观要件) 但以诈骗罪判罪,证据确凿不算违背了刑法的基本原则。 有问题的是平顶山中院认定时建锋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主要表现在时建锋是否参与犯罪,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是否与他人共同犯罪以及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地位是什么等。以及处罚程度必须具有合理性 PS:但是.......罪刑法定原则的经典表述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刑法第3条明文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产生的思想渊源是三权分立学说与心理强制说。但该原则的四项基础则是民主主义与尊重人权主义:民主主义要求,什么是犯罪,对犯罪如何处罚,必须由人民群众决定,具体表现为由人民群众选举产生的立法机关来决定;尊重人权主义要求,为了保障公民的自由,必须使得公民能够事先预测自己行为的性质与后果,故什么犯罪,对犯罪如何处罚,必须在事前明文规定。 因为偷逃过路费因诈骗罪被判无期徒刑,从媒体的公开报道来看,在全国范围内还未有先例.......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