褚向东律师,具有医学和法学双学士学位,拥有十余年的从医经历,从普通医生一直做到业务院长,特别是在从事医院管理工作期间,接触到大量的医患纠纷,从而积累了丰富的相关经验。为后来专业代理医疗纠纷案件打下了良好的基础。在多年的律师执业过程中始终以专业、敬业、勤勉、负责的精神为患者及家属服务,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咨询电话 医疗损害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四个:一是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二是患者的损害,三是诊疗行为与损耗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四是医务人员的过错。 1、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 诊疗行为是医疗损害侵权责任产生的前提,我国学者将诊疗行为定义为,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借助其医学知识、专业技术、仪器设备及药物等手段,为患者提供的紧急救治、检查、诊断、治疗、护理、保健、医疗美容以及为此服务的后勤和管理等维护患者生命健康所必需的活动的总和。 2、患者的损害 现代侵权法要求侵权行为成立的前提条件是发生现实的损害,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请求权以实际损害作为成立要件,只有有损害才可能赔偿。学会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因此要求诊疗行为必须造成患者损害。作为侵权法上的损害,应当具有以下特征:(1)损害是侵害合法民事权益所产生的对受害人人身或财产不利的后果;(2)这种损害后果在法律上具有救济的必要与救济的可能;(3)损害后果应具有客观真实性和确定性。诊疗行为造成患者的损害主要是指因侵害患者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而造成的财产损害以及精神损害。在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有时患者仅出现一些症状,而无相应的体征检出,辅助检查也无阳性改变,这种情况在多数案件中都被认为无损害后果,仅在少数精神损害案件中可成为损害后果。 3、诊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是指加害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引起与被引起关系。《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虽然没有对因果关系作出直接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因果关系的重要性一直没有动摇。英美侵权责任法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与事实上的因果关系的划分,想知道http://www.hnfzb.gov.cn。前者是指某一加害行为是否符合某一特定的侵权诉因的要件问题,后者是指加害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关系。大陆法系侵权责任法一般只规定事实上的因果关系,目前关于事实上的因果关系在大陆法系占主导地位的学说是经过改良的相当因果关系说。相当因果关系说的基本含义是:加害人必须对以他的不法行为为条件的损害负赔偿责任,但是对超出这一范围的损害后果不负民事责任。相当原因必须是损害后果发生的必要条件,并且具有极大增加损害后果发生的可能性即"客观可能性"。如果诊疗行为与患者的损害后果之间没有达到这种客观可能性,那么医疗机构就不承担赔偿责任。 4、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过错 过错责任原则是侵权责任法的主要归责原则,多数侵权行为之构成仍然以加害人的过错为要件,医疗侵权责任也不例外。过错是指加害人的一种可归责的心理状态,表现为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在医疗侵权中,主要是指过失。故意只在极端的情况下出现,如某医生在为其前女友做阑尾切除术,因有前嫌,在实施阑尾切除术的同时,将患者的子宫切除。当然,该医生构成故意伤害罪受到法律的惩处,但医疗机构仍需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两种。例如,手术前没有给患者查血糖,导致糖尿病患者术后刀口不愈合,便是疏忽大意造成的过失。再如,外科医生在对组织结构认识不清楚的情况下,不请示上级医生,自信能解决而误伤了患者的神经、血管,就是过于自信的过失。医务人员是否存在过错,判断的标准是其是否达到了应当达到的注意程度。如果他达到了应当达到的注意程度就没有过错,反之就有过错。应当达到的注意程度或者是法律法规、操作规范等所明确要求的,或者是作为一个诚信善意之人的行为所要求的。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