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初,张某以不同理由向3个人借款,总计人民币70万余元。表见代理的构成。约定2009年初归还,还款日届满,3受害人向张某多次追讨,张某均以手头无钱,过几日再还的理由拖欠还款。张某一直以电话与我们三个受害人联系,但不肯露面。 目前我同其他2个受害人找不到张某,经核查发现张某名下没有房产,也找不到银行存款。现想立刑事案件,是否可以?以什么罪立呢?谢谢 其一是因为其名下没有任何财产 主要还是看看其在借款时有没有什么财产 能证明其是不是有履行还款义务的诚意 其二是其在债务到期后,是否有还款的意思 去实施一些行为 想尽快还款 其三是其是否有勇于承担责任的行为 以上综合可以判断是否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如果以上几条都是否定的那么 可以认定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民事案件 行事也行 找个好律师 当时在借钱的时候你们约定了用他的那些虚有的房产之内的东西作为抵押吗?如果只是纯粹的借贷关系,那么在约定的时间没有还钱,可以向法院起诉强制执行他的财产。但是,这并不能说明他犯诈骗罪。 刑事民事都可以,但是问题的关键是借钱的理由和欠条等证据,具体操作上你可以向法院立案庭咨询一下。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