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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民法)

时间:2012-01-31 11:38来源:李金磊 作者:忘忧花香 点击:
红梅钟表专卖店采购员李某前往北京天地公司购买机械表5000只。李某见天地公司尚有电子表可供,经再三询问,天地公司均表示是正常渠道进货,后李某经请示本单位领导同意,在买卖合同上添加了5000只电子表的条款。货物在运输途中,5000只电子表被海关以走私品没
红梅钟表专卖店采购员李某前往北京天地公司购买机械表5000只。李某见天地公司尚有电子表可供,经再三询问,天地公司均表示是正常渠道进货,后李某经请示本单位领导同意,在买卖合同上添加了5000只电子表的条款。货物在运输途中,5000只电子表被海关以走私品没收。专卖店收到机械表后,发现不好销,遂以合同无效为由要求退货。 问:(1)购买电子表的条款效力应怎样认定?为什么? (2)如李某未请示单位领导即予以购买电子表,应如何认定,为什么?效力如何?
(1)购买电子表的条款效力应认定位无效,首先,法律行为有效要件有三:一是具有行为能力,二是意思表示真实,三是标的物合法。而本案中,的标的物被认定为走私品,属于违法标的。因此该法律行为无效。其次,天地公司明显存在欺诈行为,符合无效民事行为的相关规定。 (2)李某的购买行为是有效的,因为其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即符合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一是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二是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三是相对人是善意的。 其效力为:红梅钟表专卖店应受李某与天地公司成立的买卖合同的约束。我不知道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享受其设定的权利,履行其设定的义务。但红梅钟表专卖店因此合同所遭到的损失有权向李某主张损害赔偿。
1,无效,因为天地公司表示是正常渠道进货,但是被海关没收,说明天地公司存在欺诈行为,所以该购买电子表的条款无效 2该行为有效,因为属于表见代理,对善意第三人有效
〔要点解析〕本题涉及民事行为的效力问题。依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为无效民事行为。同时依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为无效合同。另依民法通则第60条规定,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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