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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皮本的教材,就是高铭暄写的,最新一版,也就是第三版,在犯罪客观方面一章,其中有提到“刑法因果关系仅仅是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的因果关系,并不是犯罪客观方面的要件”。对此我深感疑惑,毕竟在构成犯罪判断上,因果关系是很必要的(在该章“刑法因果关系”一节中有详细提到);第二,在犯罪客观方面一章里,刑法因果关系竟然作为一节进行了详细的阐述,但是依然没有对不是犯罪客观方面要件的原因作出详细的解释。
所以,该教材的观点是否正确? 刑法上因果关系的地位 是指它在犯罪构成中的地位 即它是否是犯罪构成要件要素。对此理论上上有3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危害结果是一切犯罪的构成要件,因而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也是一切犯罪的构成要件。第二种观点认为,危害结果是某些犯罪的构成要件,因而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也是某些犯罪的因果关系。第三种观点认为,在任何犯罪中,听说糖尿病食疗法。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刑法上的因果关系都不是构成要件。我们持第三种观点 首先 在具体犯罪的客观要件中 危害行为 行为对象 危害结果从不同角度反应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而因果关系只是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一种客观的 自然的联系。过失行为造成危害结果,是因为该行为符合因果法则,故意犯罪的行为人则是有意识的利用了客观因果法则,这种因果法则又是行为人从以往或者他人的经验中得到的体验。此外,司法工作人员也要利用因果法则去查明某种结果由谁的行为造成。这种客观的因果关系本身并不从任何角度反应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故不具有犯罪构成要件的实质联系 其次 刑法学上的因果关系,主要是为了解决已经发生的危害结果由谁的行为造成,这种因果关系只是在行为与结果之间起了一种桥梁的作用,或者说,它是为认定行为与结果服务的。认定的是危害结果与危害行为,而不是因果关系本身。当人们说不具备因果关系就不负刑事责任时,实际是指不具有危害行为或危害结果而不负刑事责任。既然刑法上因果关系本身并不是追究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当然就不应是犯罪客观方面的构成要件。其实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最后 在一个具体的案件里,如果已经具有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就表明此结果是由此行为所造成的,理所当然两者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如果说不具有因果关系的话,就表明此行为与此结果分别属于不同的案件。不可能在一个刑事案件里已经具有了危害结果与危害行为,而两者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因此,将因果关系作为一个要件而与危害行为 危害结果并列起来,是完全没有必要的。刑法需要研究因果关系 但是不将它视为犯罪客观方面的一个要件。 以上是认为因果关系不是构成要件的观点 我们认为犯罪客观要件的基本内容就是危害行为,它是任何犯罪都必须具备的在客观上的基本条件,而危害结果 实施危害行为的特定时间 地点 具体方法,则是构成犯罪在客观上的特殊条件,即只有当刑法分则对其作出明文规定时,它们才能成为某些特定犯罪的必备构成要件。而你所关心的因果关系,目前在刑法理论上时有争论的。就是我开始说的 有3种观点。 你还提到了民法中的特殊侵权,那我要跟你说。民法跟刑法不是相通的,它们的基本原则,基本精神都是不同的。每一部法律其实都有自己独特的理论和精神,就连诉讼程序都不一样,怎么能随便就联系起来呢? 刑法理论中的因果关系与哲学上的因果关系是有差别的,它不是作为一种规律来指导人们实践的,而是对已经发生的事实进行复原追溯。所谓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是指为刑事法律所规定的、存在于符合构成要件的危害行为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能够影响刑事责任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刑法中的因果关系虽然不是构成要件的组成部分,但它联系着客观方面的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对定罪量刑有着重要的影响,其有无决定着刑事责任的有无,其联系程度刑事责任的程度,它是对行为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客观根据。虽然客观上出现了现实的危害结果或危险状态,也查明了某种危害行为,并不能由此要求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负刑事责任,还必须明确行为人的危害行为是怎样引起危害结果产生的,即必须考察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是一种外部与结果之间的关系,其有无的判断标准是存在与危害结果外部的危害行为是否通过干预特定法益内部正常的变化过程,促使法益内部存在的出现危害结果的可能性转化成现实性。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以事实上的因果关系为基础的。对于定罪性的因果关系而言,这里的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都是指构成要件性的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对于量刑性的因果关系而言,则是指构成要件性的危害行为与非构成要件上的危害结果。 法学理论中本身就存在很多的不同简介和理论,没有什么关系的,作为法学的初学者重要的是先掌握通说,之后就自己喜欢的方向进行钻研,这样就好了。 你好,我认为这样理解起来会简单一点: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确实很重要,他是联系客观行为与危害结果的纽带。但是,有些犯罪是没有危害结果的,比如行为犯、危险犯。在没有犯罪结果的犯罪行为中,因果关系也就没有存在的意义了,因此,分析此类犯罪时无需考察因果关系。因此,因果关系不是犯罪客观方面的要件。 至于侵权,如果没有侵权结果就无所谓侵权。因此,因果关系在侵权中也是必不可少的。谷成为侵权的构成要件之一。 (责任编辑:admi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