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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房屋出租的民事纠纷 用法学的观点进行阐述

时间:2012-01-31 12:12来源:黑色的舞蹈 作者:mengdeyinji 点击:
案例:某夫妇在某市有私房一处,夫妇俩常年在外地工作,家中只有他们上高中的 16 岁的儿子李某一人居
案例:某夫妇在某市有私房一处,夫妇俩常年在外地工作,家中只有他们上高中的 16 岁的儿子李某一人居住。有一天,李某约几个朋友到家中玩,其中有一人为王某,王某今年 17 岁,是某厂工人,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他提出想租李某的房子,李某答应。于是王某搬了进来。 后来李某的父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搬离。 问:( 1 )李某和王某之间的合同法律行为的效力如何?为什么? ( 2 )若李某的父母提起诉讼,法院该如何处理本案? ( 3 )如果李某已工作并有一定的收入,则该出租行为的效力如何?为什么? ( 4 )本案中李某是什么民事行为能力人,王某是何民事行为能力人。 请针对上述案例制作一份案例分析报告(包括简述案例,指出案例争议焦点及其法律适用,并从案例所涉及的法学理论的角度进行分析)。
1,无效 2,王某搬离。 3,无效,因为是口头。 4,李某是非完全责任能力者,王某同样。
1)效力待定合同,限制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 2)认定合同无效,判决王某搬离。 3)无效。李某有行为能力,无权处分父母财产。 4)李某是限制行为能力人,王某是完全行为能力人
诉讼有效,因为李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3)李某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无疑。但出租行为一定是无权处分吗? 能否构成表见代理呢?可以去探究一下。为维护债权关系的稳定,保护交易的安全,这种情况下认定无权处分就合适吗?我觉得未必不符合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1.以本人名义为法律行为; 2.行为人无代理权; 3.须有使相对人信其有代理权的表征; 4.须相对人为善意。这四条都符合,我觉得是表见代理。 一家之言,希望斧正。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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