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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忙分析两个民法案例,出自“表见代理”一节,谢谢

时间:2012-01-31 12:42来源:为未来 作者:我心飞扬 点击:
1、1998年8月22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意向书,共同筹建中外合作合资企业,约定由A公司负责申报有关办企业所需的手续,引进合作外商;B公司负责提供厂房,引进技术和与外商洽谈业务。双方同时约定,为便于开展筹建工作,便于双方资金投入及有关经济往来,A公司
&#; 1、1998年8月22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意向书,共同筹建中外合作合资企业,约定由A公司负责申报有关办企业所需的手续,引进合作外商;B公司负责提供厂房,引进技术和与外商洽谈业务。双方同时约定,为便于开展筹建工作,便于双方资金投入及有关经济往来,A公司将合同章、业务专用章及账号给B公司使用。对A公司提供的公章和账号,B公司只能用于办实业款项往来,不许用于其他往来。该议项书订立后,A公司将其合同章及账号提供给B公司使用。1999年3月8日,B公司业务经理王某以A公司名义,使用A公司的合同章与C公司签订《联营议定书》。同月17日,C公司委托另一家公司将40万元汇进A公司账号。此后B公司将C公司所付款项用于归还银行贷款,并未进行约定的活动。协议期满,C公司要求A公司返还40万元本金及约定的利润。A公司以其不知情,C公司所汇款项与其无关为由,拒绝偿还40万元本利。C公司据此起诉A公司。 &#; 2、1997年6月6日,被告合肥东方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东方公司’,)与第三人合肥合利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下称“合利公司’,)签订一份“翠竹园’,小区整体转让协议书,约定:东方公司将其开发的“翠竹园’,小区全部转让给合利公司;合利公司根据东方公司的全权委托书,组建经营、管理、销售财务机构,小区项目移交后所发生债权债务由合利公司负责。同年6月24日,为办转让过户手续,东方公司向合利公司副总经理丁华荣出具了委托书,内容为“根据东方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即日起授权丁华荣先生全权负责经营有关公司业务”, 并提供该公司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营业执照副本、土地使用权证以及贷款证等文件。1997年7月30日,合利公司以东方公司名义与原告中国银行合肥市桐城路分理处签订首次抵押借款合同,约定以东方公司“翠竹园’,小区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担保向原告借款3500万元。借款时,合利公司除向原告提供与贷款有关的材料外,还提供了“翠竹园’,小区整体转让协议书,借款中的500万元用于偿还合利公司的关联公司在原告处的借款利息。借款到期后,合利公司未能还款,原告起诉至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要求东方公司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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