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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表见代理的问题,较急,求解律师朋友!

时间:2012-01-31 12:57来源:小城武警 作者:汪华斌 点击:
房地产公司员工甲(非销售代表)谎称可以优惠价格卖房与客户乙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甲使用伪造公章与乙签约),乙按甲要求将购房款全额打进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银行账户(甲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去银行托关系私下办理,非公司售房账户)。后甲取出此款自用,
房地产公司员工甲(非销售代表)谎称可以优惠价格卖房与客户乙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甲使用伪造公章与乙签约),乙按甲要求将购房款全额打进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银行账户(甲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去银行托关系私下办理,非公司售房账户)。后甲取出此款自用,乙发现后报案,公安机关追回8万购房款,其余均被甲挥霍。现乙向法院起诉该房地产公司,主张甲的行为为表见代理,要求该公司赔偿其全部损失。想知道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请问此案如站在房地产公司的角度该如何应诉!谢谢
表见代理的要件:1、无权代理;2、有使相对人相信的有代理权的事实和理由;3、相对人需善意;4、行为人和相对人之间的民事行为具备成立的有效要件。 此案中的表见代理应该是特定身份的表见代理。但是你说是非销售代表的工作人员。那么这个人的职位能否使他具有销售房屋的权益,若没有,那么相对人是怎么认定这个人可以卖房子给自己。换句话说,若是相对人为了贪便宜忽略了本可以发现的问题,那么是否构成表见代理还是需要斟酌的。 如果,相对人明知道行为人没有卖房子的资格,而为了贪图所谓的优惠、内部价钱。那么可以从第三个要件上去研究。相对人的善意是指,不知情。 以上的四个要件缺一不可。可以从这方面下手。
其行为不能构成表见代理,甲所使用的公章本身不合法,只能定性为诈骗
表见代理制度是为了保护第三人善意交易信赖,被代理人是要承担责任。从本案的情况看,表见代理已经是事实,很难推卸赔偿责任。只能另行起诉无权代理人!
可从以下方面考虑: 1、甲的职务范围,乙是否知晓? 2、乙对买房流程是否清楚?甲乙的售房流程与正常相比有什么差异? 3、市场正常房价与优惠价的差别多少? 4、账户是个人账户 5、公章为伪造 6、甲是否知晓公司的有关宣传?等。
关键是证据,积极应对质证为为宜,可持相关材料面谈具体解决方案。 纵横法律网 刘文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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