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表见代理的几个问题,
“表见行为”还应符合两个条件:(1)行为人向相对人作出了一项声明。声明可以用言语作出,也可以用行为作出,但必须清晰、确定,并对事实进行了错误的引导。(2)相对人对行为人的声明产生了信赖。大陆法中,对表见代理行为人的主
表见代理适用规则的完善, 表见代理制度之必要;如果当事人明确提出超越或无代理权限的抗辩意见,则应当引导当事人围绕有无代理权限、是否构成表见代理展开诉辩。因而,在具体个案中是否需要适用表见代理制度,应以当事人 表见代理制度之实际应用, 而建立表见代理制度则可以克服上述弊端,维护代理制度的信誉及其固有功能,促进社会交易。 3、表见代理制度可以弥补代理制度的功能性缺陷。什么是表见代理。表见代理产生之前的代理制度仅设有权代理和无权代理两种形态。表见代理的设置,使无权代理制度一分 论表见代理的法律适用, 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由于本人的行为,造成了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表象。与善意第三人进行的、由本人承担 法律后果 的代理行为。表见代理实质上是无权代理,是广义无权代理的一种。若无权代理行为均由被 代理人 追认决 表见代理, 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其适用与代表人责任制度相同,仅适用于行为人越权场合。 1 、表见代理的构成 (1)在订立合同行为与过程中存在表见行为 表见行为包括两类: 表见代理的特征及法律效力, “单一要件说”即“表见代理的成立,不以被代理人客观上具有差错为必要条件。即便被代理人没有差错,只需客观上有使相对人关于代理权存在与否陷于错误认识的客观情形,即可成立表见代理”。亦即相对人对无权代理的发作无过错是构成表见代理的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