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的个人行为则是指与公务无关的个人行为,在这种情况下,法律后果由公务员自身承担。
公务员的个人行为和公务行为在理论上比较容易区分,但在现实中有时却非常难以分辨。为此,学者们从现实中总结出了一些用来区分的客观因素,一般而言,区分公务行为和个人行为,以下因素值得考虑:
1、时间要素。公务员在上班和执行任务期间实施的行为,通常视为公务行为,而在下班和非执行任务期间实施的行为,则通常视为个人行为。
2、名义要素。公务员的行为是以其所属的行政主体的名义作出的,通常视为公务行为;非以其所属的行政主体的名义作出的,通常视为个人行为。
3、公益要素。公务员的公务行为涉及公共利益的,同公共事务有关的,通常视为公务行为;不涉及公共利益,与公共事务无关的,通常视为个人行为。
4、职责要素。公务员的行为属于其职责范围的,通常视为公务行为;超出其职责范围的,通常视为个人行为。
5、命令要素。公务员按照法律或者行政首长的命令、指示以及委托实施的行为,通常视为公务行为;无命令和法律根据的行为,通常视为个人行为。
6、公务标志要素。公务员执行公务是佩带或出示能表明其身份的公务标志的行为,通常视为公务行为,反之则属于个人行为。
行政机关超越职权行为是指行政执法主体或者其工作人员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超越了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范围,或者其实施了根本无权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行为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第一、横向关系越权。(1)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行政职务时超越了自己的业务主管范围,行使其他行政机关的行政职权;(2)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超越业务管辖范围,这种行为又称“空间上越权”。(3)行政机关内部职能机构行使外部管理机关的职权行为。第二,纵向关系越权。上级行政机关行使下级行政机关行使的职权或下级行政机关越权行使上级行政机关行使的职权。第三,程序上越权。主要是指行政主体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超越了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效期限。例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追究期为六个月,超出六个月,行政管理机关就无权再行使处罚权。(四)内容上的越权。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超越了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幅度、手段。 法的构成要素又称为法律的构成要素,使法律作为社会关系调整方式出现,而其必须具备一定的形式才能被赋予法律效力,而构成这种形式所应具备的要素就是法的构成要素。一般来说,法的构成要素有法律规则,法律原则和法律概念。法律规则是能够在调整社会关系时具体应用的法律条文。如民法上的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规定。法律原则是能够衍生出具体的法律规则或对法律规则进行解释或在法律规则欠缺时可以以此作为法律判断依据的法律条文。如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就是一条法律原则。法律概念是对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中出现的法律用语的科学定义,以使人们了解这些用语的含义。 法律关系是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构成 一、法律关系主体 法律关系主体是指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人,法律上所称的“人“主要包括自然人和法人。自然人是指有生命并具有法律人格的个人,包括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的人。法人是与自然人相对称的概念,指具有法律人格,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组织。 参加任何法律关系都必须具有权利能力,某些特定类型的法律关系,除了要具有权利能力之外,还必须具有行为能力。所谓权利能力,就是由法律所确认的法律关系主体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资格,是参加任何法律关系都必须具备的前提条件。。按法学界主流的观点,可把公民的权利能力分为一般权利能力和特殊权利能力两种。一般权力能力是所有公民普遍享受,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如人身权利能力等。特殊的权利能力须以一定的法律事实出现为条件才能享有,如参加选举的权利能力须以达到法定年龄为条件。 法人的权利能力始于法人依法成立,终于法人被解散或撤销。法人权利能力的内容和范围与法人成立的目的直接相关,并由有关法律和法人组织的章程加以规定。 行为能力是法律所确认的,由法律关系主体通过自己的行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自然人的行为能力分为三类。一类为完全行为能力人。第二类为限制行为能力人。第三类为无行为能力人。 与行为能力直接相关的是责任能力。责任能力即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责任能力是行为能行在刑事法律关系中的表现形式,它与关于行为能力规定的精神是一致的。完全行为能力人即完全的责任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即限制行为能力人,而且无行为能力人则是无责任能力人。但值得注意的是,行为能力与责任能力的年龄在不同法律中的规定是不相同的。 二、法律关系的客体 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又称权利客体、义务客体或权利客体。它是将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联系在一起的中介,没有法律关系的客体作为中介,就不可能形成法律关系。因此,客体是构成任何法律关系都必须具备的一个要素。 成为法律关系客体应满足下述三个条件:(1)必须是一种资源,能够满足人们的某种需要,因而被认为具有价值。(2)必须具有一定的稀缺性,因而不能被需要它的人毫无代价地占有利用。(3)必须具有可控制性,因而可以被需要它的人为一定目的而加占有和利用。 在现代社会中,同时符合上述三种条件的事物是非常多的,因此法律关系客体地数量和种类难以一一详述,概括地讲主要包括如下几类:(1)物。法律上所说的物包括一切可以成为财产权利对象的自然人物和人造之物。(2)行为。在法律关系客体的意义上,行为指的是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作为或不作为。(3)智力成果。作为客体的智力成果指的是人们在智力活动中所创造的精神财富,它是知识产权所指向的对象。(4)人身利益。包括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是人格权和身份权的客体。 三、法律关系的内容 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法律关系主体间在一定条件下依照法律或约定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是人们之间利益的获取或付出的状态。 (一)权利和义务的概念 权利义务是一对表征关系和状态的范畴,是法学范畴体系中的最基本的范畴。从本质上看,权利是指法律保护的某种利益;从行为方式的角度看,它表现为要求权利相对人可以怎样行为,必须怎样行为或不得怎样行为。 义务人指人们必须履行的某种责任,它表现为必须怎样行为和不得怎样行为两种方式。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在法律调整状态下,权利是受法律保障的利益,其行为方式表现为意志和行为的自由。义务则是对法律所要求的意志和行为的限制,以及利益的付出。权利和义务是法律调整的特有机制,是法律行为区别于道德行为最明显的标志,也是法律和法律关系内容的核心。 郭道晖 【内容提要】法的本质内容不是单一的,而是自由、权利与权力这三元或三维要素的统一体,它们是法的核心内容、基石范畴;而法的本质内容是有其形式的,即法的内部结构特征,这种形式也属于本质范畴,它包括法的规范性及其普适性;法的义务性;法的权威性;法的程序性与可诉性;等等。它区别于法的一般外在形式,如法的公开性、统一性、法的时空规限性、法的位阶与种类的多样性,等等。 【关键词】法本质内容 本质形式 自由 权利 权力 [Abstract]The essential content of law is not simplex but the entia of freedom, right and power. The above three are the core and the footstone of law. However, the essential content of law has its own form which is the inner structural character. This kind of form belongs to the category of essence and it includes the norm nature, the universality, the obligation nature, the authority, the procedure nature and litigant ability of law。 It differs from such general exterior forms of law as the publicity, the unison, the space-time limit, the rank and the variety of law, etc. [Key words]essential content;essential form;freedom;right;power 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理论商一直存在两种主张:单一要件说和双重要件说。单一要件说认为:客观上代理人必须有足以使相对人合理相信代理权存在的事实,即无权代理人必须有被授予代理权的外表或假象,同时,这种假象必须达到一定程度,即另任何善意第三人处于同样的环境下都会合理的信赖代理权的存在。这一要件的成立应当以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存在或曾经存在某种事实上或法律上的联系为基础。,在具体认定这一要件时,应依当时一般交易情况而定。通常认为持有代理权证明意义的文件、印鉴,或者有被代理人向相对人所作的授予其代理权的通知(但事实上并未授权),或者无权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为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劳动雇佣关系等,这些都足以使第三人相信其拥有代理权。主观上相对人必须善意且无过失,即相对人不知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欠缺代理权,而且,相对人的这种无知不可归咎与他的疏忽或者懈怠。双重要件说认为,表见代理的成立除要具备授权外观、相对人善意外,被代理人主观上亦需善意且无过失。也就是说,只有被代理人主观上存在过错才能成立表见代理。 单一要件说完全不考虑被代理人的过错,一概要求被代理人承担责任,对被代理人而言确实有失公平。在表见代理中,相对人具有选择权,相对人可以在被代理人和无权代理人中选择对其有利的一方承担责任,以实现对相对人最大限度的保护。此外,根据举证责任的分担,相对人对其善意无过失基本上是采用事实自证的方法,只要相对人有充分得力有证明有使其相信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客观事实,即可推定相对人善意且无过失。而被代理人要否认表见代理,必须证明相对人恶意或是重大过失。与相对人相比,被代理人的举证责任要艰巨得多。若采单一要件说,则进一步加重了被代理人的责任承担。双重要件说将被代理人的过错作为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又会危及交易安全和交易秩序,甚至会危及整个代理制度的存废。在公平与秩序的矛盾中,表见代理制度将何去何从?各国代理法一直坚持不懈的探索。英美法没有表见代理概念,与之相似的是不容否认的代理,不容否认原则根源于衡平原则,以公共政策、公平交易、善意和公正为基础。其基本功能是防止欺诈的发生,以提高司法的公正,促成双方当事人之间本应达成的结果。适用该原则应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1、被禁止人实施了虚假行为。这里的行为应作广义解释,既包括他的言行、书面、积极的行为,也包括其有义务陈述事实时保持沉默的消极行为。2、被禁止人明知道或应知道事实真相。3、请求禁止反言一方善意的依赖对方的行为和陈述,并基于此依赖而为一定的行为。4、请求禁止反言的一方不了解真相,也不具备了解事实真相的条件。适用于代理,不容否认的代理的意思是,假如某人向另一人声明某人是他的代理人,导致第三人根据该声明改变了处境,委托人不得对第三人否认代理关系。这里的声明包括:(1)以言语作的声明,(2)以行为作的声明,又分为积极行为作声明、消极行为作声明和疏忽行为作的声明。可以很清楚的看出,不容否认的代理中,被代理人是有过错的。大陆法系如德国、日本都规定了表见代理制度。大陆法系在理论上均不要求被代理人的过错,但其列举的表见代理类型又都离不开被代理人的过错。可以说,大陆法系在理论上倾向于单一要件说,而实践中又偏离单一要件说倾向于双重要件说,这种理论与实践的背离在现代民法中日益凹显,对单一要件说也是质疑不断。表见代理理论与实践的背离与代理制度产生的历史背景密不可分。 2010年10月1日18时59分57秒,在全国人民的翘首盼望与热切注视下,“嫦娥二号”冲破夜空成功发射,从而标志着中国探月工程二期拉开了序幕。那一瞬间,对于钱卫平和他的同事们来说,心中奔涌的不仅仅是欣慰与自豪,更多的是强烈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作为2007年“嫦娥一号”、2008年载人飞船以及如今“嫦娥二号”任务测控系统总设计师,钱卫平见证了我国航天事业在“十一五”期间的飞速发展。而这不过是近年来我国科技进步和自主创新能力不断增强的一个缩影。 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引下,我国在“十一五”时期宏观经济保持平稳较快增长,经济总量跻身世界前三,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加速转变,新型工业化道路引领中国工业实现新跨越,人民生活水平得到持续改善。更令人惊喜的是,在收获这些成就的同时,节能减排和产业结构调整也取得积极进展,资源利用效率显著提高。 “‘十一五’期间取得的成就是巨大的,90%以上的目标都实现了或者超额实现了。特别是在国际金融危机的背景下,经济依然取得高增长,非常不简单。”国家发改委社会发展研究所所长杨宜勇评价说。 可以说,“十一五”的五年是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夯实基础的时期,也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取得辉煌成就的五年。 奋进的五年:在国际金融危机与自然灾害的双重挑战下,中国经济再次实现新跨越 让我们先看一组数字的对比—— 2006年3月,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第十一个五年规划。根据规划,“十一五”时期,我国经济增长目标确定为年均增长7.5%,人均GDP比2000年翻一番。 此刻,回望“十一五”,虽然2010年尚未落幕,但前四年我国GDP已实现年均增长11.4%,比“十五”平均增速9.8%快了1.6个百分点,更比世界同期水平快8.2个百分点。而今年上半年,我国GDP又取得了11.1%的增长。专家预计,今年全年中国经济的增速应不低于9.5%,这意味着“十一五”期间经济年平均增速超过10%,人均GDP比2000年翻一番的目标也将超额实现。 令人难以置信的是,这一高速增长是在国际金融危机造成世界经济停滞不前甚至出现负增长以及国内一连串自然灾害的双重挑战下取得的。2008年,在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下,中国经济遭受了前所未有的重创。而雨雪冰冻灾害、汶川地震、玉树地震、西南大旱、舟曲泥石流、洪涝灾害等突如其来的严重自然灾害,也令经济运行一次次承受严峻的考验。从当年第四季度开始,中国经济迅速下滑,到2009年一季度,GDP增速一度跌至6.1%。 面对复杂多变的国内外经济环境以及接连不断的各种重大挑战,党中央、国务院果断出台并实施了刺激经济的一揽子计划,有针对性地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积极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结构调整,从而使国民经济朝着宏观调控的预期方向发展,经济增速逐季回升,全年实现8.7%的增幅,超额完成“保8”目标。在世界经济一片惨淡之中,成为一道亮丽的风景。世界银行报告指出:“在应对国际金融危机过程中,中国经济成为世界经济增长的首要推动力量。” “十一五”的五年,不仅仅是经济增长速度领先全球,中国经济在世界经济格局中的地位也发生了重大变化。2009年,我国经济总量居世界的位次由2005年的第四位上升到第三位,占世界经济总量的比重达到8.5%,比2005年上升3.6个百分点。进入2010年,这一格局再次被重写:二季度中国GDP超过日本,从而跃居全球第二大经济体。 不仅如此,2009年,我国外汇储备和财政收入分别达到2.4万亿美元和6.9万亿元,位居世界前列;在全世界500种工业产品中,220种产品我国产量世界第一,装备和电子信息产业规模已位居世界第二;当年外贸进出口总额为.7亿美元,是2005年的1.5倍,世界排位从2005年的第三位上升到第二位,其中出口额从第三位上升到第一位。 面对挑战和考验,中国经济再次实现新的跨越,交出一份精彩的答卷。 提升的五年:节能减排力度前所未有,四大资源环境约束性指标有望全部实现 改革开放30年,中国经济突飞猛进,但粗放式发展也带来对资源的过度消耗和对环境的破坏,这使得我们不得不重新思考并探索一条可持续发展之路。 正是在这一背景下,“十一五”规划纲要中,首次提出并明确规定了“具有法律效力”的资源环境约束性指标:单位GDP能耗降低20%左右,非化石能源占能源消费总量的比重达到10%左右,森林覆盖率达到20%、主要污染物排放下降10%。目标之具体、约束性之强在以往10个五年规划中不曾有过。这些指标不仅进一步丰富了中国经济增长的内涵,也对增长的质量和方式有了硬性的规定,体现了政府对由量到质的科学发展模式的追求。 前不久,国家发改委副主任解振华在总结和介绍“十一五”期间节能减排情况时表示,为实现“十一五”目标,我国在结构节能方面,大力发展第三产业;在第二产业中,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使产业内部结构进一步优化;在淘汰落后产能方面,“十一五”前四年,我国共淘汰小火电机组6000多万千瓦,淘汰落后炼铁产能8712万吨、炼钢产能6038万吨、水泥产能2.14亿吨。 对此,杨宜勇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十一五’各项任务中,节能减排应该是最难的。但是通过加强约束,这个目标也实现了,非常值得欣喜。”事实上,中国作为发展中的传统工业国家、“世界加工工厂”,一度消耗着世界上40%左右的煤炭、50%左右的水泥、60%左右的钢铁和70%左右的油气,单位GDP能耗是世界平均水平的5倍以上。尽管节能减排、治污降耗、淘汰落后已成为中国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但五年内实现“单位GDP能耗降低20%”依然需要付出艰苦的努力。为此,中央在此期间投资2000多亿元用于节能环保工程,进行节能减排技术改造。而这些投入只占全国节能环保总投资的10%至15%。 在中央和各级政府的共同努力下,我国节能减排取得积极进展,能源利用效率明显提高。“十一五”前四年,在工业增加值年均增长13.5%的基础上,规模以上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累计下降20.76%,累计实现节能量5.3亿吨标准煤。与此同时,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下降9.66%,二氧化硫排放总量下降13.14%,为实现全国完成单位GDP能耗及主要污染物排放下降目标奠定了重要基础。 从目前情况看,“四项指标中后三个到年底经过努力都能实现,但完成单位GDP能耗降低20%左右的目标,还面临很多困难和挑战”,解振华说。但他同时表示,“一定会努力完成节能减排目标”。 惠民的五年:人民生活持续改善,社会保障事业快速推进 回望“十一五”,人们不难发现,在不断推进的各项经济、社会与政治改革等方面,无不闪耀着“民生”二字。 “农村改革使广大农民普遍受益,基本公共服务改革也有重大突破。民生建设得到各级政府前所未有的重视,因此,‘十一五’也被誉为‘民生五年’。” 中国改革发展研究院院长迟福林在谈到“十一五”期间各项改革措施取得的成果时说。 改善民生是经济发展的根本目的,也是经济增长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这一理念在“十一五”期间每一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都越来越充分地得以体现——2006年,我国全面取消农业税,广大农民从此走上减负增收的致富之路;同年,中央财政拿出1859亿元投向困难群体。此后,用于民生的财政支出逐年递增,2008年突破万亿元,2010年更是超出1.6万亿元。与此同时,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从2008年起覆盖到了全国全部有农业人口的县(市、区),提前完成“十一五”规划目标。此外,“十一五”期间,国家重点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杂费,新医改方案惠及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已覆盖全国92%以上的人口。 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增长的五年,也是政府惠民、利民政策不断发力、人民生活持续改善的五年。2006年到2009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从元增长到元,年均实际增长10.2%,比“十五”的平均增速加快了0.6个百分点,其中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从3587元增长到5153元,年均实际增长8.3%,比“十五”的平均增速加快了3个百分点。 如今,在各大中城市以及部分农村,汽车已经快步走进家庭,电脑、手机的普及率也在不断提高,人们对精神文化娱乐的需求日益增长。数据表明,我国私人汽车拥有量从2006年的2333万辆,增加到2009年的4575万辆;移动电话用户从2006年末的4.6106亿户增加到2009年末的7.4721亿户,今年上半年更突破了8亿户。与此同时,城镇居民家庭恩格尔系数由2005年的36.7%下降到2009年的36.5%,农村居民家庭由2005年的45.5%下降到41.0%。这一切都表明,广大人民群众在收入不断增加的同时,生活质量也日益提高。 今年是“十一五”收官之年,站在一个新的历史起点上,我们还需清醒地看到,尽管“十一五”期间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了显著成果,但制约经济平稳运行的矛盾依然突出,特别是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方面还存在许多结构性问题,资源环境约束逐渐加大,收入分配机制改革面临重重阻力。也正因为此,对于即将来到的“十二五”,我们充满着深切的期待,也怀有一份强烈的责任。 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道路上,我们还需奋力前行。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