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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最大区别是什么?哪个主观恶性更大?

时间:2012-01-31 18:23来源:一米 作者:记忆612liqu 点击:
刑法上之「犯罪构成要件」是指法者将所要禁止的违法为型以文字呈现出的刑法规范。至于将实然层面之日常生活中某个案事实与应然层面之某个犯罪构成要件相结,则是一般所称的法适用时的涵摄(包摄)过程。刑法上较通常的用语是犯罪检验过程。凡是符合犯罪构成要
刑法上之「犯罪构成要件」是指&#;法者将所要禁止的违法&#;为&#;型以文字呈现出&#;的刑法规范。至于将实然层面之日常生活中某个案事实与应然层面之某个犯罪构成要件相&#;结,则是一般所称的法&#;适用时的涵摄(包摄)过程。刑法上较通常的用语是犯罪检验过程。凡是符合犯罪构成要件所预定违法&#;为&#;型的生活事实,即是「构成犯罪之事实」,亦可简称为「犯罪事实」。为&#;于分析与&#;解,刑法向&#;试图从客观的「&#;为」与主观的「&#;为人」&#;方面掌握人的犯罪&#;为,最早的犯罪&#;&#;即设计在审查构成要件该当性时只处&#;与&#;为有关之问题,至于与&#;为人有关问题则是&#;待罪责阶段才检验。后&#;犯罪&#;&#;演变成在最先开始的构成要件该当性阶段也要考&#;&#;为人主观上的问题,因而构成要件&#;被区分成客观与主观&#;法构成要件&#;大直接故意部分。尽管犯罪检验第一阶段之构成要件该当性采取客观与主观&#;法构成要件分别检验方式进&#;,但最后仍&#;用客观与主观相对应方法,整合一个完整的犯罪&#;为。以故意既遂犯之检验为&#;,&#;辑上应先审查某个个案事实与刑法分则上某个犯罪构成要件所要求之客观&#;法构成要件(&#;为、结果、&#;为与结果间之因果关系与客观归责性,以及&#;为情&#;等)是否相符合之后,才开始审查这个个案事实与某个&#;为人主观上之故意是否具备对应关系。因此,故意概&#;下之「明知」、「有意」或「预&#;」&#;是以符合客观&#;法构成要件之个案事实为对象。对于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由以上所述可知,刑法总则上所称的「构成要件故意」就是以已符合某个客观&#;法构成要件之某个案事实为故意的范围与对象。「构成要件故意」其实只是一种代号,就个案从事犯罪检验时,仍要将「构成要件故意」一词,依据所检验的刑法分则篇中各种构成要件还原为「&#;人故意」、「伤害故意」、「窃盗故意」或「强盗故意」等。此外,构成要件故意只以符合客观&#;法构成要件之事实为对象,至于犯罪构成要件本身,以及某个&#;为与犯罪构成要件间涵摄关系之认&#;与&#;解,由于是法规范层面之&#;为违法性认&#;(&#;法意&#;),现被归于犯罪&#;&#;第三阶段的罪责要素,与构成要件故意的内涵无关。 贰、直接故意 故意是刑法上关键性的概&#;,关于故意之定义,我国刑法第一三条已有明文规定。由于介绍德国刑法中故意&#;&#;,从中汲取可资运用观点&#;映照我国&#;法规定的著作十分丰富1,本文主要目的并&#;在介绍各种故意&#;&#;,想知道诈骗罪 构成要件。而是以主要学&#;为基础,尝试提供认&#;刑法第一三条第一项(直接故意)与第二项(间接故意)的观点。刑法第一三条第一项规定:「&#;为人对于构成犯罪之事实,明知并有意使其发生者,为故意。」由此规定之表面文义&#;看,直接故意的内涵似乎是以「知」与「意」同时满足为要件。然而,本文主张将「知」与「意」&#;个要件分开,使得直接故意包括以下&#;种&#;型:「有意使构成犯罪之事实发生」之企图性故意与「明知构成犯罪之事实会发生」之认&#;故意。认&#;故意是界在企图性故意与间接故意之间另一种层次的直接故意,并&#;以「有意使构成犯罪之事实发生」为要件。兹于下分别&#;明之。 一、有意使构成犯罪之事实发生 &#;为人「有意使构成犯罪之事实发生」可从以下几个观点&#;&#;明之「有意」一词的内涵。只是,要预先&#;明,本文为求简化,有时将以「其」取代「构成犯罪之事实」,简称为「有意使其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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