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上之「犯罪构成要件」是指法者将所要禁止的违法为型以文字呈现出的刑法规范。至于将实然层面之日常生活中某个案事实与应然层面之某个犯罪构成要件相结,则是一般所称的法适用时的涵摄(包摄)过程。刑法上较通常的用语是犯罪检验过程。凡是符合犯罪构成要件所预定违法为型的生活事实,即是「构成犯罪之事实」,亦可简称为「犯罪事实」。为于分析与解,刑法向试图从客观的「为」与主观的「为人」方面掌握人的犯罪为,最早的犯罪即设计在审查构成要件该当性时只处与为有关之问题,至于与为人有关问题则是待罪责阶段才检验。后犯罪演变成在最先开始的构成要件该当性阶段也要考为人主观上的问题,因而构成要件被区分成客观与主观法构成要件大直接故意部分。尽管犯罪检验第一阶段之构成要件该当性采取客观与主观法构成要件分别检验方式进,但最后仍用客观与主观相对应方法,整合一个完整的犯罪为。以故意既遂犯之检验为,辑上应先审查某个个案事实与刑法分则上某个犯罪构成要件所要求之客观法构成要件(为、结果、为与结果间之因果关系与客观归责性,以及为情等)是否相符合之后,才开始审查这个个案事实与某个为人主观上之故意是否具备对应关系。因此,故意概下之「明知」、「有意」或「预」是以符合客观法构成要件之个案事实为对象。对于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由以上所述可知,刑法总则上所称的「构成要件故意」就是以已符合某个客观法构成要件之某个案事实为故意的范围与对象。「构成要件故意」其实只是一种代号,就个案从事犯罪检验时,仍要将「构成要件故意」一词,依据所检验的刑法分则篇中各种构成要件还原为「人故意」、「伤害故意」、「窃盗故意」或「强盗故意」等。此外,构成要件故意只以符合客观法构成要件之事实为对象,至于犯罪构成要件本身,以及某个为与犯罪构成要件间涵摄关系之认与解,由于是法规范层面之为违法性认(法意),现被归于犯罪第三阶段的罪责要素,与构成要件故意的内涵无关。
贰、直接故意
故意是刑法上关键性的概,关于故意之定义,我国刑法第一三条已有明文规定。由于介绍德国刑法中故意,从中汲取可资运用观点映照我国法规定的著作十分丰富1,本文主要目的并在介绍各种故意,想知道诈骗罪 构成要件。而是以主要学为基础,尝试提供认刑法第一三条第一项(直接故意)与第二项(间接故意)的观点。刑法第一三条第一项规定:「为人对于构成犯罪之事实,明知并有意使其发生者,为故意。」由此规定之表面文义看,直接故意的内涵似乎是以「知」与「意」同时满足为要件。然而,本文主张将「知」与「意」个要件分开,使得直接故意包括以下种型:「有意使构成犯罪之事实发生」之企图性故意与「明知构成犯罪之事实会发生」之认故意。认故意是界在企图性故意与间接故意之间另一种层次的直接故意,并以「有意使构成犯罪之事实发生」为要件。兹于下分别明之。
一、有意使构成犯罪之事实发生
为人「有意使构成犯罪之事实发生」可从以下几个观点明之「有意」一词的内涵。只是,要预先明,本文为求简化,有时将以「其」取代「构成犯罪之事实」,简称为「有意使其发生」。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