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王某16岁,是一中高一的一名学生、周某16岁是一中高二的一名学生。一次偶然的机会,周某知道王某会偷东西。 1、2011年5月的一天,周某叫到王某叫王某帮其去弄一个手表价值60元,王某潜入一中某教室盗窃一个手表给周某,周某付给了王某20元钱; 2、事隔不久,周某缺一个手机,便又叫王某去帮其弄一个手机,王某又潜入一中某教室帮周某偷了一部手机,这部手机(价值300元)周某没有付钱给王某,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而是将此部手机以两百元钱卖给了同班同学; 3、2011年6月,周某又叫到王某,叫王某去偷一个PSP(价值60元),王某又潜入一中某教室盗窃一个MP3给周某,周某没有付钱给王某; 4、2011年7月周某叫到王某,叫王某去偷一个MP4(价值120元),王某潜入一中某教室盗窃一个MP4交给周某,周某也没有付钱。 目前,犯罪嫌疑人王某因涉嫌另一起入室盗窃案件已被我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请问按照2011年5月份新修改的《刑法修正案八》,多次盗窃应追究刑事责任。周某在明知道王某会偷东西的情况下,叫王某去盗窃物品归自己所有,周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的共犯,是否符合多次盗窃的构成要件。多次盗窃是否有金额规定? 请给位高手解答我的疑惑。
多次盗窃就是针对。上面打错了
回复周俊宇Winnie(2楼): 共同犯罪在客观上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除了实行犯的行为,其他共同犯罪人的行为还有组织行为、教唆行为和帮助行为。依据楼主的表达周某犯教唆犯的可能性大,但也有些牵强。教唆犯必须具有引起他人产生犯罪意图的教唆行为,也就是用劝说、怂恿、利诱、收买、威胁等方法,将自己的犯罪意图灌输给本无犯罪意图,或虽有犯罪意图但不坚定的人,使他人接受自己犯罪意图,坚定犯罪的决心,以达到犯罪的目的。本案如果周某每次仅仅是像楼主描述的那样"叫王某去。,然后王某就去。"个人认为理论上不成立教唆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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