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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法-代理》的案例分析!谢谢!!

时间:2012-02-04 08:03来源:时间信徒 作者:看海石头 点击:
1993年年底,Z省某县食品公司委托于某到山西采购1万公斤辣椒干。于某到山西省某县,与新嵩供销社签订了一份数量达10万公斤,金额为35万元的辣椒干购销合同。于某返回食品公司后,公司领导明知用不了这样多辣椒干,但又不以为然,认为合同是两相情愿的事,需要
1993年年底,Z省某县食品公司委托于某到山西采购1万公斤辣椒干。于某到山西省某县,与新嵩供销社签订了一份数量达10万公斤,金额为35万元的辣椒干购销合同。于某返回食品公司后,公司领导明知用不了这样多辣椒干,但又不以为然,认为合同是两相情愿的事,需要时就让对方发货,不需要时就让对方停发。故未对上述合同表示异议。合同生效后,大批辣椒干运到食品公司,大大超过生产需求量。此时,山西某县新嵩供销社也不认真履行合同,将大量水分高、质量低的辣椒干混在合格辣椒干中发运到食品公司。 于是,看着http://www.hnfzb.gov.cn/a/falvzhuanti/zhapianzuidegouchengyaojian/2012/0115/398746.html。食品公司要求对方立即停止发货。遭到拒绝后,食品公司就拒绝付款,并对发来的5 万公斤辣椒干置之不理,致使这批辣椒干全部发霉变质,直接损失17.5万元。双方为此发生纠纷,某县新嵩供销社起诉到法院。 问题: (1)于某的代理权限范围如何确定?他未按食品公司的委托办事,擅自决定多买9万公斤辣椒干是什么性质的行为? (2)于某代理食品公司与新嵩供销社所签订购销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3)本案应如何处理?
一、1、“Z省某县食品公司委托于某到山西采购1万公斤辣椒干。”于某有权代理的权限范围是一万公斤。 2、本案中9万公斤的代理是表见代理。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由于本人的行为,造成了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表象,而与善意第三人进行的、由本人承担法律后果的代理行为。表见代理实质上是无权代理,是广义无权代理的一种。 二、根据《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本案中,新嵩供销社有理由相信于某有代理权,因此购销合同有效。 三、处理意见基本和楼上这位同志相同。 1、合同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认真履行各自的义务; 2、新嵩供销社提供不符合质量要求的辣椒干,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并应该赔偿食品公司因此造成的损 3、根据《合同法》第148条:”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本案中通知停止发货后,供销社发来的5万公斤辣椒干的毁损责任由出卖人承担。
1、1万公斤的代理是有权代理,9万公斤的代理是表见代理。 2、根据《合同法》第49条规定,购销合同有效。 3、(1)合同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认真履行各自的义务; (2)新嵩供销社提供不符合质量要求的辣椒干,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并应该赔偿食品公司因此造成的损失; (3)根据《合同法》第148条规定,通知停止发货后,供销社发来的5万公斤辣椒干的毁损责任由出卖人承担。 顺祝好运!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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