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案构成要件河南"过路费"案原一审法律适用与犯罪构成要件、罪刑法定及其他 河南"过路费"案原一审法律适用与犯罪构成要件、罪刑法定及其他 法律实务2011-01-2015:26:32阅读0评论0字号:大中小订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使用伪造、变造、盗窃的武装部队车辆号牌,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使用税等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使用伪造、变造、盗窃的武装部队车辆号牌,骗免养路费、通行费等各种规费,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修正案七: 十二、将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听说http://www.hnfzb.gov.cn/a/falvzhuanti/zhapianzuidegouchengyaojian/2012/0118/421295.html。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伪造、盗窃、买卖或者非法提供、使用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修正案七确定的是情节犯。情节犯是指以刑法分则中明确规定的"情节严重(情节恶劣)"作为基本犯既遂形态犯罪构成的定量因素的犯罪。情节犯的情节属于定罪情节;情节的具备,表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已达到成立犯罪所需要的程度。法定情节的具备只是意味着情节犯的成立;至于是否成立既遂,尚需要看情节犯的其他要件是否全部具备。情节犯存在未遂形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确定的是数额犯。犯罪数额是反映某个犯罪行为所指向的目标或者所导致底果的相关数目,不仅包括直接指向的犯罪对象的损失和危害而且包括间接导致的损失和危害,不仅包括物品的数目、财物的金额而且包括衡量诸如人员伤亡等危害后果的数量。我国现行刑法规定的罪名中大部分罪名都可以通过犯罪数额来衡量其犯罪结果的严重程度,都属于数额犯。数额犯仅仅是规定了一定数额标准的犯罪种类,亦应存在犯罪未遂等未完成形态。诈骗罪的构成要件。适用犯罪数额累计计算主要有一个行为侵害数个对象的犯罪等四种情况。 情节犯不能适用于本案。 第一、使用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情节严重的行为在案发当时不认为是犯罪,刑法修正案七对本案不具溯及力。 第二、司法解释确定的按照诈骗罪处理,是因为本案的情形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第三、刑法修正案七与司法解释规定的不是同一个行为,关于表见代理。即修正案七没有改变司法解释,没有将原来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的行为特别规定为新的罪名来处罚,不能适用特别罪名优先普通罪名,或者从旧兼从轻原则。 第四、在本案,情节犯即修正案七的情节是指对使用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危害程度的情节严重,数额犯即司法解释的数额是指对公司财产危害的数额,两者各自保护的法益明显不同,就本案而言,被告人明显是在侵害高速收费权益,而非刻意以侵害高速收费权益的方式去侵害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专有标志,也就是说本案的数额巨大对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专有标志的侵害程度是否达到严重的程度,是很难确定的,亦即:适用司法解释或者按照犯罪构成要件定罪量刑,符合主客观相统一,适用修正案七则不能主客观相统一。 对本案一波三折的分析表明:在法律适用上,尤其是刑法,应当严格按照犯罪构成的要件和罪刑法定的原则进行,其间值得注意的是:使用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情节严重的行为在案发当时不认为是犯罪,其他在案发当时认为符合刑法375条的犯罪行为应当按照修正案七定罪量刑,这个细节要仔细区分。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