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辅导书上看到说"甲在境外购买了毒品,乙在境外购买了大量的淫秽物品,然后两人共谋共雇一条走私船走私到内地,后被海关查处。"当时记得书本对此的解释是"走私罪为类罪,所以两个人不构成共同犯罪",但是我们来哦是说"虽然在走私题上两者存在不同的罪名,但是两者存在共谋共雇的犯罪故意"。 在此求解。 这个例子在走私范围内有共同的故意与行为,按照部分行为共同说,如果两人互相都知道对方走私的物品并有帮助的故意,那甲就是走私毒品罪的主犯和走私淫秽物品罪的帮助犯,乙是走私淫秽物品罪的主犯和走私毒品罪的帮助犯,这种情况应该是数罪并罚 如果互相都不知道对方走私的是什么,只是以共同走私的故意共谋,那甲就只成立走私毒品罪,乙成立走私淫秽物品罪 很感谢你的回答,但是在题目中并没有点出是否知道对方是否知道彼此走私的物品,按照部分行为说,应该并不影响共同犯罪成立。那么对他们的行为进行定罪,都是分别定罪的啊。而且似乎这种是否共同并不影响定罪量刑啊? 在此特别申明,我是大二的,嘿嘿,希望各位不要嘲笑小弟。 确实不影响,分别定就好了,共同犯罪并不需要回答"共同犯了什么罪"。哈哈,我大二的时候还什么都不知道只顾玩呢,趁着还有时间,多看点书啊,要是对张老师的理论感兴趣,可以把大黄书拿来多看两遍,反正时间还多,慢慢来 1双方明知对方走私的类型的成立共同犯罪的主犯和帮助犯,甲乙均是走私毒品罪走私淫秽物品罪数罪并罚 2双方明知对方走私,但不知类型的,甲:走私毒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罪数罪并罚 乙:走私淫秽物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罪数罪并罚 3双方互相不知有走私行为的,只成立各自的罪名。 这么理解有问题吗? --成立共同犯罪走私毒品与走私淫秽物品数罪并.太狠了吧!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