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大兴公司与全宇公司签订委托合同,由大兴公司委托全宇公司采购500台彩电,并预先支付购买彩电的费用50万元。全宇公司经考察发现甲市W区的天鹅公司有一批质优价廉的名牌彩电,遂以自己的名义与天鹅公司签订了一份彩电购买合同,双方约定:全宇公司从天鹅公司购进500台彩电,总价款130万元,全宇公司先行支付30万元定金;天鹅公司采取送货方式,将全部彩电运至乙市S区,货到验收后一周内全宇公司付清全部款项。天鹅公司在发货时,工作人员误发成505台。在运输途中,由于被一车追尾,20台彩电遭到不同程度的损坏。全宇公司在S区合同约定地点接收了505台彩电,当即对发生损坏的20台彩电提出了质量异议,并将全部彩电交付大兴公司。由于彩电滞销,大兴公司一直拒付货款,致全宇公司一直无法向天鹅公司支付货款。交货2个星期后,全宇公司向天鹅公司披露了是受大兴公司委托代为购买彩电的情况。问题: 1.天鹅公司事先并不知晓全宇公司系受大兴公司委托购买彩电,知悉这一情况后,天鹅公司能否要求大兴公司支付货款?为什么? 2.全宇公司与天鹅公司订立的合同中的定金条款效力如何?为什么? 3.大兴公司多收的5台彩电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4.如追尾的肇事车辆逃逸,20台受损彩电的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2、赵某孤身一人,因外出打工,将一祖传古董交由邻居钱某保管。钱某因结婚用钱,情急之下谎称该古董为自己所有,卖给了古董收藏商孙某,得款元。孙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李某借款元,双方约定将该古董押给李某,如孙某到期不回赎,古董归李某所有。在赵某外出打工期间,其住房有倒塌危险,因此房与钱某的房屋相邻,如该房屋倒塌,有危及钱某房屋之虞。钱某遂请施工队修缮赵某的房屋,并约定,施工费用待赵某回来后由赵某付款。对比一下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房屋修缮以后,因遇百年不遇的台风而倒塌。年末,赵某回村,因古董和房屋修缮款与钱某发生纠纷。请回答下列问题: (1)钱某与孙某之间的买卖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 (2)孙某能否取得该古董的所有权?为什么? (3)孙某将古董当给李某,形成何种法律关系? (4)孙某与李某之间约定孙某到期不回赎,古董归李某所有,该约定效力如何?为什么? (5)钱某请施工队加固赵某的房屋,这一事实在钱某和赵某之间形成何种法律关系? (6)若赵某拒绝向施工队付款,施工队应向谁请求付款?为什么? (7)赵某对钱某擅自出卖古董之行为,可提出何种之诉? 谢谢帮忙解答一下~! 2、(1)答:钱某与孙某之间的买卖合同效力待定。因为钱某对于古董无处分权,属于出卖他人之物。本题考出卖他人之物的效力。《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2)答:孙某能取得古董所有权。因为孙某是善意买受人,依据善意取得制度获得古董所有权。 (3)答:孙某将古董当给李某,形成质押法律关系。 (4) 答:孙某与李某之间约定孙某到期不回赎,古董归李某所有的约定无效。 (5) 答:在钱某和赵某之间形成无因管理之债的关系。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6) 答:钱某,因为钱某与施工队是承揽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合同权利义务的承受者。《合同法》第6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7)答:赵某对钱某擅自出卖古董的行为,可基于保管合同,提出违约之诉;也可基于对古董的所有权,提出侵权之诉。但只能择一行使。 1、(1)能要求大兴公司支付货款。因为大兴公司与全宇公司构成委托代理关系,是间接代理。间接代理是指以自己的名义处理委托事务,其效果间接或直接归属于委托人的代理。根据《民法通则》第63条第二款规定,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大兴公司委托全宇公司采购500台彩电,全宇公司以自己名义采购500台彩电后交付给大兴公司完成了其代理行为,其代理行为的民事责任由大兴公司承担,固天鹅公司有权要求大兴公司支付货款。 (2)合同中的定金条款不具法律效力。《担保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本案中,主合同标的额为130万元,定金为30万元,定金约为主合同标的额的23%,超过了担保法规定的20%,所以不具法律效力。 (3)大兴公司应当将5台电视机返还给天鹅公司。大兴公司多收的5台电视机是由于天鹅公司员工工作失误所致,并不是合同约定的,基于此,大兴公司多收的5台电视机构成不当得利。《民法通则》第91条规定,看看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得利,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给受损失的人。因此,大兴公司应当将5台电视机返还给天鹅公司。 (4)应由天鹅公司承担损失。《合同法》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后由买受人承担。本案中合同约定由天鹅公司采取送货方式,20台电视机是在送货途中造成损坏的,因而20台电视机的损失由天鹅公司承担。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