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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中有没有关于先行行为的规定?

时间:2012-02-07 13:23来源:山花妖 作者:子芸心灵工坊 点击:
比如A邀请好朋友B到自己家里做客,B在去A家里的路上遭遇抢劫;其中B 能不能因被强对A提起民事赔偿?因为是A邀请B去的,如果没有A的邀请也 就没有B的遭遇抢劫!A邀请B这是不是一个先行行为? 民法中没有关于先行行为的规定,A并不必要赔偿B的损失。要赔偿肯定
比如A邀请好朋友B到自己家里做客,B在去A家里的路上遭遇抢劫;其中B

能不能因被强对A提起民事赔偿?因为是A邀请B去的,如果没有A的邀请也

就没有B的遭遇抢劫!A邀请B这是不是一个先行行为?
民法中没有关于先行行为的规定,A并不必要赔偿B的损失。要赔偿肯定涉及责任方面的问题,就会牵涉到债

方面;我国现在明文规定的债就四种:侵权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利之债,合同之债;债的构成有三

方面的要件:一是主观过错,二是危害结果,三是主观过错和危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B的损失和A之间没

有必然的因果关系,根本不可能构成债,所以B不能请求A给予赔偿。

相对于不真正不作为犯罪而言,先行行为属于第二层面的概念,即它仅限于作为不真正不作为犯罪之作为义务的来源时才有研讨的价值。民法目前尚未有相关规定。

没有您说的例子,但是有先予执行,如要医药费的案件可以申请先予执行

没有,因为这个先行行为与后行结果没有因果关系和必然性。

这个不属于先行行为的范畴.
B的被抢与A的邀请行为没有因果关系.并不是A邀请B去A家就是导致B被抢的原因.

A邀请B不是一个先行行为。
A的邀请不是导致B被抢的必然原因,A事先也无法预见到B会出现被抢的情形,因此A不用对邀请后果承担义务。

   可以肯定无论是民法上还是刑法上都有先行行为的,由于你只问了民法上的所以就只从民法上来回答了。给你举个简单的例子:甲主动带乙的小孩丙(10岁以下)去游玩,时间长了,甲感觉乙比较碍事,也比较烦人,就对丙爱理不理的,结果乙滑到摔伤(尚未达到刑法规定的犯罪标准),甲对丙的摔伤就应承担责任,原因就是其先前的行为引起其有照顾丙的义务,而乙没有进到看护义务,其义务和其先前的行为存在因果关系,此时可以认定甲主动带丙去游玩的行为就是先行行为。
再如,甲知道自己不能喝酒,一喝就醉,但是在朋友的劝说下还是喝了一瓶啤酒,后来骑车把正常行走的路人撞伤,此时甲明知自己不能喝酒还去喝的行为也是先行行为。
你说的那个例子中,被抢喝邀请赴宴的行为之间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只是偶然的因果关系,不应认定为邀请行为是导致被抢结果的先行行为。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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