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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参考书上认为:赠与适用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构成要件之一是:必须基于有偿法律行为。而赠与是无偿行为,所以想请教各位:赠与究竟是否适用善意取得? (还是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才适用?)
谢谢了! 如果从我国的法理通说和司法实践赠与由于其无偿性,不能适用善意取得。但是,从国际上其他国家的立法而言,则多数并不要求善意取得要具有有偿性和对价。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只要属于交换行为即可,因而国际上其他国家立法而言,赠与也是善意取得的合法交换方式。 ################### 善意取得制度意在保护交易安全,因而惟有受让人与转让人之间存在交易行为时,才存在善意取得问题。 这种交易主要是通过买卖、互易、赠与、债务清偿、出资等具有交换性质的行为实现的。 如果通过继承、遗赠等行为取得的,http://www.hnfzb.gov.cn/a/falvzhuanti/zhapianzuidegouchengyaojian/2012/0109/340226.html。则不能产生善意取得的效力。因为继承人、受遗赠人只能从被继承人和遗赠人那里取得其个人的合法财产,不能通过继承或受遗赠而取得除被继承人和遗赠人以外的他人的财产。 对于善意取得的交换行为是否应为有偿,各国规定不同。在多数西方及日本等国,规定并无有偿无偿的限制,只要属于交换行为即可,因而赠与也是善意取得的合法交换方式。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受让人取得财产时虽出于善意,但取得财产时没有支付任何代价,即属于无偿取得财产,在此情况下,所有人仍可以要求受让人返还该物。受让人实际占有由让与人转移占有的动产,为善意取得成立之基础,而所谓动产占有之转移,包括四种情形,即现实交付,简易交付,占有改定,及返还请求权之让与。 构成善意取得的交易行为应是一种有偿交易,取得财产的受让人通常支付了相应的对价。 一般学者皆认为无偿取得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王利明认为:“一方面,在许多情况下,无偿转让财产,本身表明财产的来源可能是不正当的,而一个诚实的、不贪图便宜的受让人在受让财产时,应当查明财产的来源,如果不经调查就受让财产,则本身是非善意的,或者说是有过失的。另一方面,由于财产是无偿接受的,受让人占有财产已经获得了一定的利益,因此返还财产并不会蒙受多少损失”(物权法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296。) 赠与因其不是一种交易行为,且受让者取得财产是无偿的,因此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通过继承、遗赠等行为取得财产也不能产生善意取得的效力,因继承人、受遗赠人只能从被继承人和遗赠人那里取得其个人合法财产,不能通过继承和受遗赠而取得除被继承人和遗赠人以外的他人的财产。 所谓善意取得,其本质上是在所有人和受让你的权益之间进行的平衡。本来按照所有权绝对原则,应该首先要保护所有人的利益,但是为了维护民事流转的秩序,因此应当对受让人的利益进行保护。民法首先保护的是所有人利益,其次保护的是受让人的利益,因此善意取得制度规定的是比较狭窄的,只有受让人是善意而且是有偿取得的才能收到法律的保护。遗赠、赠与虽然是双务合同,但是是无偿合同,无偿合同和双务合同是两个概念。受让人通过这两个合同其实是无偿取得了财产,因此法律是不予保护的,而选择保护所有人的利益。 遗赠、赠与不能使用善意取得。 占有人将财产转移给第三人,如果第三人是无偿地从无权转让该项财产的占有人那里取得财产,所有人在任何情况下都有权向第三人请求返还原物。因为法律既要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利益,也要保护所有人的利益。在这种无偿转让中,由于第三人没有付出任何代价就获得了所有权,这时候让第三人返还的话不会对其造成任何损失,同时又保护了所有人的权益,因此这时候不能成立善意取得,而应该侧重保护所有人的利益。 不适用. 一楼的回答基本正确。 我来补充一点,善意取得的基本条件是,1、该物依所有人的意思脱离其占有,也就是排除了被盗取物的善意取得;2、动产;3、无权处分人依法律行为处分该动产,且善意取得人不知或不应知道处分人是无权处分人;4、善意取得人是合法、有偿取得占有(强调已经取得占有,不过这一点存在争议,部分国家民法典是这样规定的,而有学者表示不同意)。 之所以强调有偿,原因就是一楼说的,平衡利益,既然是无偿就不存在如果所有权人追及该动产造成善意取得人损失的问题,也就无所谓保护她(他)的利益了。 楼主其实自己已经回答了,无偿取得不适用善意取得。 三楼回答不正确。善意取得的基本条件中,不限于动产。 (责任编辑:admi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