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9年5月份,我们和一家公司签订了建筑材料供应合同,我去经侦大队报案,他们不愿受理,公安也不给一个理由,只说告法院,在我强烈争辩后才给我们录下了笔录,立案前的侦察也不积极,这是为什么呢?我陈述一下合同情况,请有专业知识的兄台帮我鉴定一下算是刑事还是民事?1、对家虚构了一个单位名称来签订合同,2、私刻公章签订合同3、支付了部分货款后不再给见面玩起了逃避。4、欠货款70万元。补充说明:1、当初对家是在没有任何资质的情况下分包了一个工地施工。2、他分包的工地已从业主方拿走了工程款。3、签订合同时他让他的员工来签订的,他只是加盖了私刻的公章。请问此情况算合同诈骗还是合同欺诈?谢谢! 走民事较合适 是刑事还是民事,我认为关键点在于对家的这家公司是否存续。 如果说,自始至终对家这个公司压根不存在,即没有在工商注册过,仅是通过伪造公章等虚构事实的手段来骗取您的信任,并使您通过错误的认识而自愿交付财物的话,那么是符合刑法上诈骗的构成要件的。换言之,如果对家这个公司存在,那么你们仅仅就是合同纠纷的范畴,充其量只是债权债务关系,肯定够不到刑事。 作为一个律师我提醒您,在实际工作中,刑侦部门的工作方式与法院不同,因为刑侦部门对应的是刑事侦查,一旦立案并且认为涉嫌犯罪,就要采取强制措施,如果事后被检察院或者法院认定无罪,那是要被当作错案处理的。所以除非事实清楚且双方没有其他的债权债务关系,否则刑侦立案的可能性不大。 你好,根据你说情况来看,基本上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但欠缺主观方面因素,要看对方的心态才好断定;如经侦不积极处理,你可以去检察院,由检察院进行监督。还不行,可以提起自诉 、在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般情况下主观目的的判断比较困难,很多情况下都是借助其它行为等来认定。如果该公司没有推荐员工到日本工作的经验,也不存在到日本的可能。只是以培训为手段,以推荐员工到日本工作为诱饵,纯粹骗取学员的培训费用,基本上就可以认定为非法占有为目的。 2、是否实施了诈骗行为: 主观目的的认定是确定诈骗的基础,但只有实施了诈骗行为才能构成诈骗罪。一般情况下,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情况下,和员工签订合同,收取费用就属于实施诈骗行为。 3、建议:如果存在上述情况,可以以合同诈骗罪到当地经侦部门报案,并尽可能的提供对方存在非法占有为目的证据。如果经侦部门不立案,只能通过民事诉讼追究对方的民事责任。 (责任编辑:admi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