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题 四个方面: 犯罪主体:行为人必须为年满十八周岁的非精神病患者。 犯罪客体:行为侵害的必须是国家保护的法定利益(法益)。 犯罪主观: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是故意或者过失。 犯罪客观:行为必须造成了法益的损害。 我国刑事定罪实行住客观相统一的原则。 只要满足刑法上规定某罪的主体、主观、客体、客观即可定性。 至于犯罪情节等因素只影响量刑,不影响犯罪的定性。 规定了一切犯罪成立所必须具备的要件,如行为人应当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主体要件,必须有故意或过失的罪过之主观要件等,如果分则中某个犯罪在构成要件上并无特别的要求,罪状中就一般不再作重复规定。 犯罪构成的一般概述 一、犯罪构成的概念 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构成,是指我国刑法规定的某种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总和。 1.犯罪构成所要求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都必须是我国刑法所规定的。 2.犯罪构成是我国刑法所规定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总和。 3.犯罪构成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说明的是犯罪成立所要求的基本事实特征,而不是一般的事实描述,更不是案件全部事实与情节不加选择的堆砌。 应当指出,犯罪构成要件是说明案件情况的最重要的事实特征。然而,注意和强调犯罪构成要件,必须在查明案件的全部事实和全部情节的基础上进行。实践证明,在具体案件中,其他事实情况的变化,不仅可能影响犯罪构成要件对危害社会程度的说明,而且可能影响犯罪构成要件本身性质的变化。因此,查清案件的全部事实与情节,仔细分析可能影响犯罪构成要件基本性质的一切细节和关键点,是准确认定犯罪的构成要件的前提条件, 二、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 在实际生活中,一切犯罪都是具体的,我国刑法分别规定了四百多种犯罪,每种犯罪都有特殊的构成要件。然则,刑法理论通过对全部犯罪的研究,从各种具体的犯罪构成中概括出犯罪构成的一般规律,总结出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学习和掌握这些共同要件,能够帮助我们由一般到具体地系统掌握全部犯罪构成理论。 我们认为,按照我国犯罪构成的一般理论,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都必须具备犯罪客体、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和犯罪的主观方面这四个共同要件。 1.犯罪客体。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所侵害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我国刑法第13条和分则的规定,具体指明了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种类。例如,刑法第133条规定的交通肇事罪,侵害的是交通运输方面的公共安全; 2.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指刑法所规定的、构成犯罪在客观上必须具备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和由这种行为所引起的危害社会的结果。这方面的要件说明了犯罪客体在什么样的条件下,通过什么样的危害行为而受到什么样的侵害。因此,犯罪客观方面也是犯罪构成不可缺少的要件。 3.犯罪主体。它是指实施了犯罪行为,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人。我国刑法对犯罪主体的规定包含了两种人。一种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了犯罪行为的自兢人,另一种是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单位。但是,单位目前只能成为某些犯罪的主体。 4.犯罪的主观要件。它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实施的危害社会行为及其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我国刑法规定,一个人只有在故意或过失地实施某种危害社会的行为时,才负刑事责任。所以,故意和过失作为犯罪的主观要件,也是构成犯罪必不可少的要件之一。 这四个要件是任何一个犯罪都必须具备的。在我国刑法分则中,有一些条文对犯罪构成的要件描述得比较全面。但是,有相当一部分条文写得比较概括,没有详细列举犯罪构成,例如,刑法第232条对故意杀人罪的规定是“故意杀人的”简单概括的条文并不意味着这些犯罪就不要求具备这四个方面的要件。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只有根据犯罪构成要件的原理,才能准确地解决这些具体犯罪的认定和处罚。 三、犯罪构成的分类 为了更好地研究与学习犯罪构成,可以根据犯罪构成的不同性质和特点,采用不同的标准,对犯罪构成的形式进行不同的分类。 (一)基本的犯罪构成和修正的犯罪构成 根据犯罪构成的形态方面的特点,可以将犯罪构成分为基本的犯罪构成与修正的犯罪构成。 基本的犯罪构成,是指符合刑法条文关于某种犯罪的完成形态规定的犯罪构成。我国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各种具体犯罪,都是以犯罪既遂为完成形态而规定的。因此,在我国刑法学中所说的基本的犯罪构成,首先是指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既遂犯的犯罪构成。 修正的犯罪构成,是指以基本功的犯罪构成为标准,根据故意犯罪在行为发展阶段可能出现的预备、中止、未遂等不同的表现形态,以及在共同犯罪中具体共同犯罪人的不同情况下,对基本犯罪构成中个别要件的具体要求作相应的修改或者变更后形成的犯罪构成,也就是说,修正的犯罪构成,主要是指预备犯、中止犯、未遂犯等故意犯罪过程中几种未完成形态的犯罪构成和共同犯罪中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等共同犯罪人的犯罪构成。修正的犯罪构成的主要依据是刑法总则中的有关规定。 基本的犯罪构成与修正的犯罪构成虽然都是以刑法规定为根据的,这两种犯罪构成根据的重点有不同;基本的犯罪构成根据的重点主要是刑法分则的规定,修正的犯罪构成根据的重点主要是刑法总则的规定。 (二)标准的犯罪构成和派生的犯罪构成 根据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方面的特点,可以将犯罪构成分为标准的犯罪构成与派生的犯罪构成。 标准的犯罪构成,又称独立的犯罪构成,是指符合刑法分则条文对具有标准的社会危害程度所规定的犯罪构成。刑法第234条第1款规定的故意伤害罪,就是故意伤害罪的标准犯罪构成。标准的犯罪构成是相对于派生的犯罪构成而言的,它是犯罪构成的基本形式。 派生的犯罪构成,是指在标准犯罪构成的基础上,根据刑法分则条文在标准犯罪构成个别方面的特别规定而形成的犯罪构成。派生的犯罪构成包括加重的犯罪构成和减轻的犯罪构成两种。 根据犯罪行为在社会危害程度方面的特点将犯罪构成分为标准的犯罪构成与派生的犯罪构成,有助于我们掌握与说明法律有特别规定情况下的犯罪构成的特点,学习和研究对犯罪从重或从轻处罚的条件。 (三)简单的犯罪构成和复杂的犯罪构成 根据犯罪构成的内部对构成要件状况的不同要求,可以将犯罪构成分为简单的犯罪构成和复杂的犯罪构成。 简单的犯罪构成,又称单纯的犯罪构成,是指刑法条文规定的犯罪构成的诸要件均属于单一的犯罪构成。 复杂的犯罪构成,又称混合的犯罪构成,是指刑法条文规定的犯罪构成的诸要件并非均属单一的犯罪构成。 (四)叙述的犯罪构成和空白的犯罪构成 根据犯罪构成成立依据的不同法律根据,可以将犯罪构成分为叙述的犯罪构成和空白的犯罪构成。看看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叙述的犯罪构成,是指犯罪构成的成立直接依据刑法分则条文对该罪的犯罪构成要件的叙述。对于犯罪性质比较容易为人们所理解和认定的犯罪构成,刑法条文的叙述可以是比较概括和简略。为了准确认定一种难以认定的犯罪,或者为了防止将一种犯罪与其他犯罪相混淆,刑法分则可以比较详细地叙述对该罪的构成要求。 空白的犯罪构成,是指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犯罪构成要件必须援引其他法律规定。要了解空白的犯罪构成的具体要求,就必须根据所援引的法规才能明确。 四、研究犯罪构成的意义 犯罪构成理论在我国刑法学中处于十分重要的位置,它从根本上说明了犯罪成立的基础条件,对刑法理论和刑事司法实践都具有重大的意义。 研究犯罪构成的意义主要有以下几点: 1.只有研究和掌握犯罪构成理论,才能正确地理解和掌握我国刑法关于犯罪的基本规定。 2.只有研究和掌握犯罪构成理论,才能准确地把握住我国刑法规定的各种犯罪的罪与非罪界限,才能更准确地区分此罪与彼罪的界限,运用犯罪构成理论可以使我们比较准确地掌握刑法规定的各种犯罪的界限。 3.犯罪构成理论是保障公民免受非法追究的重要手段,坚持犯罪构成理论,有利于我理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有利于稳准狠地同犯罪作斗争,有利于保护公民的合法利益免受非法的刑事追究。 总之,我国社会主义刑法学中的犯罪构成理论,是以马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在总结同犯罪作斗争的经验基础上建立和发展起来的,研究犯罪构成理论,对于推动我国刑法学的研究,为司法实践提供可靠的同犯罪作斗争的工具,都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本部分重在理解,要看到问题的实质,才不会被各种“白骨精”迷惑。本部分的知识点主要包括:犯罪构成的概念及四要件;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故意犯罪形态;共同犯罪;罪数。其联系见结构图。 第一部分 基本的犯罪构成 一、犯罪构成的概念及其特征、分类、要件,这部分内◆单位犯罪的要件:(1)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2)为了单位利益、以单位名义、由单位职工实施。职工不与单位构成共犯。 ◆注意不构成单位犯罪的:(1)无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合伙企业犯罪的(仅这种企业要求法人资格);(2)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单位实施犯罪的;(3)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4)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 ◆单位犯罪的处罚,一般采取双罚制,但有例外。对单位犯罪的责任人,可不区分主犯、从犯,按照其在单位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判处刑罚。 ◆对于实践中发生的单位实施的不能构成单位犯罪的案件应该如何处理,并无一个统一的做法。目前比较明确的有以下四个罪的处理: 1.单位盗窃案件、抗税案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不能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只能按自然人犯罪追究自然人的刑事责任。 2.单位实施的贷款诈骗罪: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容不会直接考到,但极其重要。 (一)犯罪构成的概念 通说:犯罪构成是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切客观要件与主观要件的有机整体。简言之,犯罪构成就是一个行为要构成犯罪必须具备的要件,是认定犯罪的具体法律标准。 (二)犯罪构成的特征 1.犯罪构成就是法律规定的犯罪的要件。因此,它具有法定性。 2.犯罪构成具有主客观统一性。定罪时一定要兼顾主客观。 (三)犯罪构成的意义 对刑事立法和司法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对于立法:每个罪的构成要件必须明确。对于司法:犯罪构成是认定犯罪的唯一法律标准。认定罪与非罪、区分此罪与彼罪、一罪与数罪、重罪与轻罪,都需要犯罪构成。 (四)犯罪构成的分类 根据不同标准,可以对犯罪构成进行不同分类。常用分类:基本的犯罪构成与修正的犯罪构成。 基本的犯罪构成是指分则性条文就单独的既遂犯所规定的犯罪构成——一个合格的犯罪主体、一个犯罪行为,触犯一个罪名,既遂——单独的既遂犯。 修正的犯罪构成是指总则性条文以基本的犯罪构成为基础并对之加以修正而就共犯、预备犯、未遂犯、中止犯等所规定的犯罪构成。 请分析戳破他人汽车四个轮胎的行为是否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 (五)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 犯罪构成要件可以分为具体要件与共同要件。犯罪构成的具体要件,是指具体犯罪的成立必须具备的要件,每一个犯罪都有其具体构成要件。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是指任何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的要件。共同要件是从具体要件中抽象出来的。根据刑法理论的通说,犯罪构成有四个方面的共同要件,即犯罪客体要件、犯罪客观要件、犯罪主体与犯罪主观要件。 二、犯罪客体 犯罪客体体现犯罪的性质。注意犯罪客体对定罪的重要性。我国刑法的一个显著特点是根据行为损害的客体来给犯罪进行分类、确定罪名和处罚。例如同样是盗窃,如果盗窃普通财物,构成盗窃罪;如果盗窃枪支弹药,构成盗窃枪支弹药罪;如果盗割通信电缆,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如果偷剪国防通信线路,则构成破坏军事通信罪。 三、犯罪主体 注意:主体不同能够导致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从轻或从重量刑的不同。 (一)自然人犯罪主体 刑事责任能力: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所具备的刑法意义上的辨认与控制能力。不仅要能辨认,还要能控制自己的行为才负完全的刑事责任。 1.未成年人: A.总表:参见分图示意。(北京安 通学校提供) B.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6年1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中有些内容值得关注。该解释通篇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犯罪应“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精神。该解释中有些解释只是对以前规定的重申,有些则是新出台的。以下问题是应当注意的: (1)《解释》第四条:对于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经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确实无法查明的,应当推定其没有达到相应法定刑事责任年龄。 相关证据足以证明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经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但是无法准确查明被告人具体出生日期的,应当认定其达到相应法定刑事责任年龄。 犯罪的构成简单来说分为四个方面:犯罪的主体、客体,犯罪的主观方面、客观方面。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