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一切尽在这里!

甲公司委托自然人乙代其在外地购买电脑,乙以甲的名义与丙签订电

时间:2012-02-10 05:57来源:陈钟 作者:QiuJing 点击:
现当地有一种十分畅销又物美价廉的电扇,遂利用甲交给的盖有甲公司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以甲的名义与丁签订了一份电扇买卖合同。该电扇买卖合同() A若甲进行追认方为有效 B若甲接受丁履行的电扇方为有效 C若丁主张撤销方为无效 D确定有效,丁无权主张撤销 D A
现当地有一种十分畅销又物美价廉的电扇,遂利用甲交给的盖有甲公司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以甲的名义与丁签订了一份电扇买卖合同。该电扇买卖合同() A若甲进行追认方为有效   B若甲接受丁履行的电扇方为有效   C若丁主张撤销方为无效 D确定有效,丁无权主张撤销
D
A
A
D
这不是超出委托范围之外的行为吗?为什么还有效?
这个题目,其实考的就是表见代理情况下,相对人是否有撤销权的问题?我看了很多资料,都没有一个统一的答案啊。《人民司法》研究组认为:关于表见代理中的相对人是否应当享有撤销权的问题,应结合《合同法》第48条的规定来理解。《合同法》第48条第l款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在此基础上,《合同法》第48条第2款规定了相对人对合同中的被代理人享有撤销权。相对人之所以享有撤销权,是因为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的代理关系是无权代理,在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被被代理人追认前,相对人与被代理人订立合同的意愿只具有要约性质。http://www.hnfzb.gov.cn。既然相对人订立合同的意愿只具有要约性质,在被代理人追认前,就有权撤销自己的要约,使他与被代理人之间的合同不能成立。与《合同法》第48条不同,《合同法》第49条规定:代理人虽然没有代理权,但“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即表见代理虽然属于无权代理,但只要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事实,该代理行为应作为有权代理来看待;既然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被作为有权代理看待,代理人与相对人订立的合同就是被代理人与相对人订立的有效合同。在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的情况下,相对人要行使撤销权,撤销其与被代理人的合同没有法律依据。所以,表见代理中的相对人不应享有撤销权。如果按照这个来的话,答案就选D 但是我认为,既然表见代理是为了维护善意相对人的利益,那应该在这个时候给予善意相对人一个选择权,由他来选择是行使撤销权,还是按照表见代理主张合同成立,这样更能够保护相对人的权利。 以上是个人意见,仅供参考。哪位大侠还有高见,请明示,大家学习学习!!!
(责任编辑:admin)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发表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色情、暴力、反动的言论。
评价:
表情:
用户名: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
栏目列表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