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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该电脑应归谁所有

时间:2012-02-10 08:15来源:南山无逸 作者:bingbing 点击:
案例一:该电脑应归谁所有案情摘要:田某系某计算机处的干部。一日,田某所在的机关购进一批新电脑,原来使用的旧电脑被换下来,全部放在计算机处。田某看到替换下的电脑无人使用,为了自己学习之便,就把一台拿回家。田某的邻居郭某是一位中学老师,也对电脑
案例一:该电脑应归谁所有 案情摘要: 田某系某计算机处的干部。一日,田某所在的机关购进一批新电脑,原来使用的旧电脑被换下来,全部放在计算机处。田某看到替换下的电脑无人使用,为了自己学习之便,就把一台拿回家。田某的邻居郭某是一位中学老师,也对电脑感兴趣。一天,郭某到田某家中玩,看到田某家中的电脑,就问田某是否愿把电脑便宜卖给他,田某未作表示。后来,田某所在单位把换下来的电脑全部处理,因工作人员的马虎,未发现少了一台电脑。田某认为既然单位已忘掉了这件事,于是就找到郭某,同意把电脑以价格4000元卖给郭某,郭某同意。到了年底,国家机关进行清产核资,发现少了一台电脑,经查得知是田某将其拿回家,于是要求田某尽快拿回。田某说自己已卖给了郭某,单位于是要求田某退回钱给郭某,并把电脑拿回来,但郭某拒绝,认为既然自己已付了钱,电脑就是自己的,任何人均无权要求。于是田某所有单位提起诉讼,要求郭某返回单位的电脑。 问:表见代理的构成。田某单位的诉讼请求是否合理 为什么
善意取得制度主要作用为保护经济秩序,以及购买人的合法权益,试想在购买商品时如要求购买人必须搞清楚出卖人是否具有所有权既不利于发展经济也是不可能做到的事情。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包括:第一,取得商品时必须是“善意”。即在取得商品时你不知道对方是无权处分,否则不能善意取得。第二,必须支付相应对价。在判断取得时是否善意要根据当时的购买环境和支付的对价进行。如果没有付钱或者太低也不能善意取得。第三,仅适用于动产,因不动产转让必须登记才生效,法律推定不存在购买方不知情的情况所以只适用动产转让。第四,遗失物,埋藏物等不适用善意取得 经以上分析,那幅画的所有人应为徐某,他不知赵某为无权处分,也善意支付相应对价,基于善意取得画的所有权 赵某是无权处分人当然要承担责任,要么经张某追认买卖合同成立,赵某把卖画的钱还给张某,要么赵某承担违约责任,因张赵之间存在保管协议,赵某无权处分违反该协议理应承担违约。 第四个问题,赵某偷来的如果是比如深更半夜又以低价卖出去的那徐不构成善意取得,推定其知情,所有人仍为张某。如果是公开场合那徐某可以善意取得
买方都可以根据善意取得制度去的所有权,无须返还。无权处分人赔偿原所有人受到损失。 顺便说一句,你这人不厚道。
是挺不厚道的
东西属于郭某的东西卖出去有几个月了,现在要重新买回来有点玩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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